1. 办案人员采取扣押措施时,能否要求当事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本条并未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遵守本规定,因为《程序规定》主要体现的是对执法部门内部的要求。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是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步骤之一,根据《程序规定》进行的扣押当然应该根据本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执法人员来执行,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按照本程序规定开列清单。即使当事人在现场协助清点并有相应清单,执法人员原则上也要誊清并经双方签名确认。
2.“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如何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如贩卖假药的违法行为,李某在甲地制造假药到乙地销售,运输过程经过丙地、丁地,依照本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地都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一违法行为是在乙地销售假药时才被查获,只需由乙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了,甲丙丁三地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行为人在前几地实施的制造和运输假药的行为在此只能看作是销售假药行为的前期准备,当然,乙地行政机关在对该销售假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运输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并处处罚。但是,如果制造假药和销售假药的不是同一个人,情况就有所不同。甲地制造假药的人是王某,李某是从王某处收购了假药后到乙地销售,乙地的行政机关查获后对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王某制造假药的行为还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当然,对于王某制造假药的行政处罚是由乙地的行政机关作出还是由甲地的行政机关作出,从法律规定看都是可以的,但应考虑便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原则。(摘自中国人大网关于《行政处罚法》问答)
3.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的处罚行为不服,应该以谁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实际上,行政复议是一种在行政体系内解决民与官行政执法纠纷问题的手段。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机关的认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上级机关即其复议机关”的结论。但是对于派出机构,却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而“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隶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处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该以该派出机构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政府提起复议。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县局为被申请人,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实践中,更多的则是派出机构以县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此时应向当地县政府或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县局为被申请人提起复议。需要说明的是,各地陆续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部分省份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对于具体执法者是派出机构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确定问题。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实际上,行政诉讼不是一种行政体系内部解决民与官关于行政执法纠纷的解决方式,而是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形式。究其本质,对于行政诉讼,我们可以理解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4. 规章可以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或复议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具体行政行为不限于行政处罚,该规定并不能成为规章可以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没有包括规章。所以,规章不可以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这也是本条第一款删除了“规章”二字的原因。
5.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规定》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查处,《程序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实不完全一致。本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管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从法律适用原则上来讲,从后法优于前法角度,《程序规定》应该优先于之前的部门规章规定。但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角度,《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与《程序规定》互为特别法。前者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专门事项的特别法,后者是关于处罚程序的特别法。二者冲突,应该由立法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从立法进程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 38 号)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作了修改,但并未就管辖权规定予以调整,笔者倾向于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6. 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的违法行为,是否也只能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本条规定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如果同一当事人实施的是多个违法行为,例如当事人在甲地发布虚假广告被甲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乙地销售不安全食品被乙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则应由甲地和乙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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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杨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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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2年10月
内容简介:本书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以实务问题形式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知识链接、案例分析、他山之石等形式,对相关知识进行了扩充或根据实际案例进行了条款剖析,以期读者对相关条文有更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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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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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的都知道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影响很大,怎么可以进行消除呢?
上个月接到一位公司老总来电电话,是沈阳的一家企业董事长,一直是自己兢兢业业的在管理着这家公司,今年已经60岁了。来电话说他们公司因为在裁判文书网上有一条行政处罚记录,公示期一年,现在已经半年多了,因为这条行政处罚记录,一年内都不能投标,他们公司还是一个以投标为生的公司,现在这种情况等于让公司寸步难行,已经严重亏损,全体的员工已经降薪了,公司内部人心惶惶。之前不知道这个还能修复,听朋友说你们这能帮助修复,所以才找到你们,只要能帮我解决问题,无论多少钱都愿意付,也看的出来,是真的活不下去了。从他的语气中也能听出他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他对企业现状的担忧。所以当企业有行政处罚的时候,一定要快速处理,不要等到遇到问题了,就变的慌乱无助。这个老总也是急病乱投医,找到了北京中财公司,现在这个已经快接近尾声了,也恭喜这位老总成功上岸。
借此普及一下企业有行政处罚有哪些严重的影响:
1、影响企业的融资贷款;
2、影响企业融资贷款;
3、影响和政府、集团的商务合作,被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各项检查频次;
4、影响企业办理资质和政府专项补贴;
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规避行政处罚,一旦有了行政处罚、信用记录一定要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咨询修复,不然等到问题出现就晚了。
西汉时期,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官僚管理制度,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黜免等都有了一整套运作机制。将官员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了考察之中,官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罢免,甚至于官员在私下场合一些不够谨慎检点的行为都有可能招来免官的结局。
对于官员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就是免官,西汉官员早已没有了上古时期世卿世禄的优厚地位,可以被皇帝随时撤职。
免官形式也有很多,主要有罢免、处死、降职、病免和乞骸骨等等。对于官员所犯过失,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都是必要的,适当的清理官僚队伍对于净化整个官僚体制有着极佳的作用。但是皇帝等统治者的个人意愿会干扰正常的行政、司法程序。
皇帝等人的干扰既可能对违法犯罪姑息养奸终至酿成更大祸患,也可能因臣下纤介之过而痛下杀手造成群臣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即使是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皇帝也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皇帝个人能力的高低、情感的好恶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吏治的清明与否。
总之,西汉的免官制度既有其注重实事,讲求效率的一方面,也有着君主以个人为中心不关注官员个人利益,甚至有摧残官员的一方面。这警示我们今人要以制度建构为核心,才能避免再现因人建事,人亡政息的历史悲剧。
罢免
罢免,即是将官员的职位直接解除的形式。中央高级官员,可由皇帝、太后或其他如安汉公王莽等执政者下令罢免;地方属吏由地方官员自行下令罢免。如宣帝在霍光死后,为了维持自己政权的稳定,亲自下令免掉张安世的车骑将军及其屯兵,霍禹的右将军屯兵。这是罢免将领并调动属下所掌管军队的形式。
再比如窦太后因为赵绾等人推行儒家改革,意图阻止窦太后继续执政,削弱窦太后的权力,一怒之下下令将丞相窦婴、太尉田蚡、御史大夫赵绾、郎中令王臧等官员全部免职。此时窦太后的命令甚至连武帝都不得不遵守。
武帝在窦太后死后立刻罢免了窦太后所立的许昌和庄青翟,任命了被窦太后罢免的田蚡。这种大范围的免除最高级别官员多与朝廷政权斗争相关,影响了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罢免,这种方式程序上最为简便,易于行事,是常见的免官方式之一。
然而极其容易受统治者个人意愿影响:窦太后、朱博等因为个人意见主张或是行事风格都对官员进行了大范围的免职。主管人员在个人情绪或者意愿的影响下势必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判断。而暗含斗争于其中的大范围免官行为,则更加会影响正常的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降职
降职是免去原有官职,重新任命低级官职的处罚方式。降职处罚力度相比直接处死和完全免去职位,白巾出府要轻得多。降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西汉有官员试守,满岁为真的制度,即官员需要经过一年的考察时期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间官员秩俸较正式任命要低。
官员在试守期间表现出不能胜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则会取消其试守资格,作降职处理。京兆尹所辖地区,位于首都,治下民众甚多,加之其中不乏豪强贵戚,普通官员难以处置。有许多试守不成功被降职使用的官员必不在少数。
西汉时期中央官员因故被降职左迁的,其降职左迁之地大多远离京城,甚至多为边远之地。狄山所处的鄣月余就有匈奴进犯,其为边地无疑,其余天水、北地、上党、酒泉、云中、朔方、敦煌、犍为、西河、玄菟、雁门、五原等都处于边地。
在监察机关请求皇帝对有过之臣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附带将其外调出京的要求,如薛宣、翟方进上奏张放“臣子之恶,莫大于是,不宜宿卫在位”,此种降职举动就似兼有流放,使其远离权力中心的意图。处于京城的中央高级官僚在降职的时候,多数需要将其调离京城,但是郡县的属官由于其本身并不在京城,并不需要特意调动,按照其所降的秩俸重新安排职位即可。
病免与乞骸骨
人皆有生老病死,此为自然之规律,官员也不能例外。西汉时期对于官员生病,有着一定的制度,如前文已述的丞相生病需要采用的一整套制度。其他官员因病免、称病免等记录也是比比皆是。当时朝廷对官员的个人利益是较为漠视的。“你因为闹病或奔丧在官资上吃了亏,这是你自找的,与朝廷无干。”
病免
官员自行申请因病离职
移病免归,“移病”,颜师古注为“移病者,移书言病也,一曰言以病移出,不居官府”。“移病”后,是可以停止工作,否则就不必有后面的重新视事之语。但称病之后的官员与属吏,并不能立刻离开官府,仍然需要如平日一般居住于官府之中,故而朱博可以将那些称病的属吏,全部罢为庶人,最后将属隶着白巾赶出府衙。
经主管部门批准病假,弘恭方才可“移病出”离开。这是移病的整个流程。王陵、陈平、张苍都是丞相,邓公也是位列九卿之一,都是谢病者。窦婴是栗太子的傅,栗太子被废,因没能阻止此事而称病。
窦婴称病,不仅没有行使太子傅的职责,而且也一并放弃履行其作为封侯的朝请职责。王陵也是如同窦婴一般,既不当官也不履行朝请职责。因其事属非常,故史书才需特意记载。由是观之,正常情况下诸侯即使有病亦必须进行朝请,否则即是对朝廷的不敬,甚至会造成“妻子无类矣”的后果。
王吉、龚胜、王式三人都是儒生,儒生辞官多用谢病这一方式,应与儒生们遵守古礼,又自视甚高有关系。窦婴谢病可以在蓝田南山隐居,王吉谢病后归故郡琅琊,龚胜谢病后亦没有去渤海上任,则谢病似乎可以直接离任归家,并不需要如移病那样居住官舍,等待主管批复才得离开。
谢病:与移病等履行正常程序的方式相比,本身就是一种更加主动、激进的辞官方式。谢病所给之病假期限,较其他形式要长得多。如龚胜谢病不上任时间,积累起来长达六个月,与汉代日常的病假满三个月免职的制度不一致,应是皇帝对某些高级官员的一种特殊优待。称疾、称病顾名思义,即借口自己有病。
汉代官员不能随意辞官,只能以称病作为借口达到辞官的目的。这些人实际并非真病,而是另有图谋:如汲黯因为不耻做荥阳令这样的低级官吏,王尊是为学习文化知识,进而谋求更高职位,如龚胜、孔光之流为躲避西汉后期皇帝在位时间短,不同外戚集团激烈争斗的纷乱社会局势。
官员生病达到一定日期,官职自动被免除
官员因病长期不能工作就会被免除官职,其期限《汉书》总论为三月,病满三月为书中习见之用语。汉代注重官员政务的实际处理能力,处置失当甚至违法犯罪都还有可能仅仅作降职、罚金等处理,尚可保留自己的职务。
然而一旦生病达百日以上,就要自动免除职务,不留任何情面,这对官员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也十分不讲人情。但是皇帝也并非对所有官员全无半分体恤之意,对于部分官员则有赐告延长病假的制度。谷永是成帝时期人物。但在谷永之前武帝时期的御史大夫韩安国因脚受伤,也并未能得到武帝的赐告优待,丢掉了御史大夫的官职。
史籍虽未明确记载其未受赐告,然常人俗语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史载其亦为数月而愈。若得病满百日,皇帝依公卿故事,对其加以赐告,其御史大夫的官职断不会被免。官员得到赐告后,可带着印绶归家治病,甚至有带病行驶职权的事例。
皇帝对于官员的赐告始终未能惠及全体官员,并最终形成正式制度,且赐告范围、效果有日趋降低的趋势。如在成帝时期,辅政的外戚王凤为了打击自己的潜在对手冯野王,劾奏冯野王接受赐告后,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罢免了冯野王上郡太守的官职。
从此,郡国外派官员接受赐告也不能返回家乡调理休养。成帝时期,政局日趋混乱,对于官员的优待日趋减少:公卿不但不能循旧例生病后得到赐告;而且外地任职的郡国守相纵然得到赐告,也不能归家休养治病。
乞骸骨
西汉时期并没有官员乞骸骨请求退休颐养天年、皇帝准许其退休的制度。西汉初期重要官员如萧何、曹参等人均死于任上,中后期开始逐渐有部分官员乞骸骨,并得到皇帝的批准和优待。但乞骸骨在西汉一朝的整个官僚体制中,始终都属于皇帝对于大臣的特殊优待,是特例,从未形成完备、正式的制度。
官员必须将自己毕生的心力放在为皇帝服务上,在其人生的最后阶段只是可以向皇帝乞求自己的骸骨。官员在乞骸骨的时候,理由也多是自己生病。西汉的乞骸骨制度,虽然在汉代中后期才开始逐步实行,但是其在汉代前期也有部分前制度形式的存在。
汉高祖的求贤诏书其中的“年老癃病,勿遣”,表明已经将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状况作为可以做官的先决条件之一,也就是间接承认了如果官员的年龄过高,身有疲病,那么是不适宜继续做官的。这为日后官员年老致仕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西汉初年的社会环境下,随着刘邦打天下封侯的功臣们,形成了实力强大的的势力集团。功臣集团把持着朝廷的重要职位,三公九卿无不是这些功臣担任。功臣们内部也形成了自己的职位继承潜规则:丞相萧何没后,时任齐相的曹参不待朝廷任命,即“告舍人趣治行”,并自称“吾将入相”。
曹参的这种自信来自于其为功臣集团中的第二号人物,“在当时汉初军功受益阶层主导掌权者,因功劳排位次定官职的环境下,这个结论可以说汉朝内外、君臣上下一致的公识。
曹参本人之自信,其根源就在这里。曹参任相之时,可谓汉军功受益阶层完全控制了汉王朝的政权。”功臣们不仅出将入相,控制着汉王朝的政权,他们自身也都因军功封侯成为封君,可以从自己的封地中获得大量钱财;而且封君的地位既是终身制,又是世袭制。
因而,其一功臣集团为了尽可能长时间把持朝政,不会主动申请致仕退休;其二封地所带来的巨额收益使其不需要朝廷额外抚恤即可生活富足无忧,故朝廷不需要在其免官后给予钱财以赡其家;其三功臣集团封君的世袭传统也使其没有申请致仕退休的习惯。景帝后期至武帝初期,逐渐开始产生个别官员取得类似退休的待遇的现象。
这时功臣集团的第一代功臣基本已经凋零殆尽,其后代们又多纨绔子弟,整个集团日渐衰落。朝廷上出现了部分其他身份的高级官员,这些人不是封君,没有领地收入,他们致仕退休丧失官职收入之后,需要皇帝加以额外的经济抚恤。皇帝在扑灭了同姓宗族的叛乱之后,实力大大增强。
国民经济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也得到了恢复发展,国家有了丰厚的经济储备,也就有能力为官员在退休时提供经济抚恤。西汉前期仅有此三人是可算致仕退休,并且还得到了皇帝的特殊褒奖,准许其退休归家后,领取原有职位所应得俸禄的一部分。
可见当时这些待遇都是皇帝的特别赏赐,随意性很高,并无成例。石奋、周仁均是出身小吏,积功逐渐升至高官;张欧虽是功臣安丘侯张说之子,但为少子不能嗣侯。正是因为三人这种忠厚的品质、较低的出身才使得皇帝对其格外青睐,得到额外的恩赐。西汉中期,自董仲舒上《天人三策》,推重儒术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思想。
儒家经典《礼记》中有“大夫七十而致事”,“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执政”的记载。既然儒家经典中有明文记载,儒者们就理应要身体力行去践行。宣帝时期,逐渐开始有儒生申请致仕退休的记载。太子少傅疏广疏受父子,韦贤这几人的致仕退休,与西汉前期几人明显不同,他们并没有得到任何俸禄方面的补偿,而是皇帝额外加赐黄金或赐以寓所。这样一次性的赠予之后,朝廷与官员的关系就宣告结束。
其申请退休的理由也都是不仅年老而且生病,疏氏父子还经历了移书申请病假,满三月赐告这一程序流程,最终才获得了致仕退休的待遇。由此看来即便到了这一时期,致仕退休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要依皇帝的心意,才有可能得到某些赏赐。
而且也没有单独的退休流程,需要走病假的流程申请,然而只能走病假流程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如果病假到期皇帝又没有特殊命令就会自动免官,这种自动免官是不能得到丝毫的补偿和优待。后来皇帝逐渐将赐黄金与安车驷马变成高级官员致仕退休的成例。
彭宣的例子最具有代表性,王莽因彭宣在他重新执政期间坚持辞职而怀恨在心,故意不依例赐予黄金和安车驷马。足证此项待遇已经属于官场成例。然虽是成例,最终的执行权仍然在皇帝或权臣手中,尚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规定,也就有了很大的个人操作余地。
被赏赐的这些人均为御史大夫、丞相、后将军、左将军等朝廷重臣,他们能够享受到的待遇尚且不能覆盖所有二千石以上的高官,普通中下级官员就更不可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汉代官员相较于日后朝代的官员所享受到的待遇要低得多。
汉代官员的致仕退休制度始终没能正式形成,多以皇帝个人诏书形成惯例而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受到皇帝个人意志的影响,体现出汉代作为中国官吏制度发展初期、官员更多的保留从上古吏身份转化而来,地位相对低贱的特点。
西汉时期,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官僚管理制度,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黜免等都有了一整套运作机制。将官员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了考察之中,官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罢免,甚至于官员在私下场合一些不够谨慎检点的行为都有可能招来免官的结局。
对于官员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就是免官,西汉官员早已没有了上古时期世卿世禄的优厚地位,可以被皇帝随时撤职。
免官形式也有很多,主要有罢免、处死、降职、病免和乞骸骨等等。对于官员所犯过失,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都是必要的,适当的清理官僚队伍对于净化整个官僚体制有着极佳的作用。但是皇帝等统治者的个人意愿会干扰正常的行政、司法程序。
皇帝等人的干扰既可能对违法犯罪姑息养奸终至酿成更大祸患,也可能因臣下纤介之过而痛下杀手造成群臣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即使是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皇帝也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皇帝个人能力的高低、情感的好恶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吏治的清明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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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
罢免,即是将官员的职位直接解除的形式。中央高级官员,可由皇帝、太后或其他如安汉公王莽等执政者下令罢免;地方属吏由地方官员自行下令罢免。如宣帝在霍光死后,为了维持自己政权的稳定,亲自下令免掉张安世的车骑将军及其屯兵,霍禹的右将军屯兵。这是罢免将领并调动属下所掌管军队的形式。
再比如窦太后因为赵绾等人推行儒家改革,意图阻止窦太后继续执政,削弱窦太后的权力,一怒之下下令将丞相窦婴、太尉田蚡、御史大夫赵绾、郎中令王臧等官员全部免职。此时窦太后的命令甚至连武帝都不得不遵守。
武帝在窦太后死后立刻罢免了窦太后所立的许昌和庄青翟,任命了被窦太后罢免的田蚡。这种大范围的免除最高级别官员多与朝廷政权斗争相关,影响了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罢免,这种方式程序上最为简便,易于行事,是常见的免官方式之一。
然而极其容易受统治者个人意愿影响:窦太后、朱博等因为个人意见主张或是行事风格都对官员进行了大范围的免职。主管人员在个人情绪或者意愿的影响下势必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判断。而暗含斗争于其中的大范围免官行为,则更加会影响正常的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降职
降职是免去原有官职,重新任命低级官职的处罚方式。降职处罚力度相比直接处死和完全免去职位,白巾出府要轻得多。降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西汉有官员试守,满岁为真的制度,即官员需要经过一年的考察时期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间官员秩俸较正式任命要低。
官员在试守期间表现出不能胜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则会取消其试守资格,作降职处理。京兆尹所辖地区,位于首都,治下民众甚多,加之其中不乏豪强贵戚,普通官员难以处置。有许多试守不成功被降职使用的官员必不在少数。
西汉时期中央官员因故被降职左迁的,其降职左迁之地大多远离京城,甚至多为边远之地。狄山所处的鄣月余就有匈奴进犯,其为边地无疑,其余天水、北地、上党、酒泉、云中、朔方、敦煌、犍为、西河、玄菟、雁门、五原等都处于边地。
在监察机关请求皇帝对有过之臣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附带将其外调出京的要求,如薛宣、翟方进上奏张放“臣子之恶,莫大于是,不宜宿卫在位”,此种降职举动就似兼有流放,使其远离权力中心的意图。处于京城的中央高级官僚在降职的时候,多数需要将其调离京城,但是郡县的属官由于其本身并不在京城,并不需要特意调动,按照其所降的秩俸重新安排职位即可。
病免与乞骸骨
人皆有生老病死,此为自然之规律,官员也不能例外。西汉时期对于官员生病,有着一定的制度,如前文已述的丞相生病需要采用的一整套制度。其他官员因病免、称病免等记录也是比比皆是。当时朝廷对官员的个人利益是较为漠视的。“你因为闹病或奔丧在官资上吃了亏,这是你自找的,与朝廷无干。”
病免
官员自行申请因病离职
移病免归,“移病”,颜师古注为“移病者,移书言病也,一曰言以病移出,不居官府”。“移病”后,是可以停止工作,否则就不必有后面的重新视事之语。但称病之后的官员与属吏,并不能立刻离开官府,仍然需要如平日一般居住于官府之中,故而朱博可以将那些称病的属吏,全部罢为庶人,最后将属隶着白巾赶出府衙。
经主管部门批准病假,弘恭方才可“移病出”离开。这是移病的整个流程。王陵、陈平、张苍都是丞相,邓公也是位列九卿之一,都是谢病者。窦婴是栗太子的傅,栗太子被废,因没能阻止此事而称病。
窦婴称病,不仅没有行使太子傅的职责,而且也一并放弃履行其作为封侯的朝请职责。王陵也是如同窦婴一般,既不当官也不履行朝请职责。因其事属非常,故史书才需特意记载。由是观之,正常情况下诸侯即使有病亦必须进行朝请,否则即是对朝廷的不敬,甚至会造成“妻子无类矣”的后果。
王吉、龚胜、王式三人都是儒生,儒生辞官多用谢病这一方式,应与儒生们遵守古礼,又自视甚高有关系。窦婴谢病可以在蓝田南山隐居,王吉谢病后归故郡琅琊,龚胜谢病后亦没有去渤海上任,则谢病似乎可以直接离任归家,并不需要如移病那样居住官舍,等待主管批复才得离开。
谢病:与移病等履行正常程序的方式相比,本身就是一种更加主动、激进的辞官方式。谢病所给之病假期限,较其他形式要长得多。如龚胜谢病不上任时间,积累起来长达六个月,与汉代日常的病假满三个月免职的制度不一致,应是皇帝对某些高级官员的一种特殊优待。称疾、称病顾名思义,即借口自己有病。
汉代官员不能随意辞官,只能以称病作为借口达到辞官的目的。这些人实际并非真病,而是另有图谋:如汲黯因为不耻做荥阳令这样的低级官吏,王尊是为学习文化知识,进而谋求更高职位,如龚胜、孔光之流为躲避西汉后期皇帝在位时间短,不同外戚集团激烈争斗的纷乱社会局势。
官员生病达到一定日期,官职自动被免除
官员因病长期不能工作就会被免除官职,其期限《汉书》总论为三月,病满三月为书中习见之用语。汉代注重官员政务的实际处理能力,处置失当甚至违法犯罪都还有可能仅仅作降职、罚金等处理,尚可保留自己的职务。
然而一旦生病达百日以上,就要自动免除职务,不留任何情面,这对官员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也十分不讲人情。但是皇帝也并非对所有官员全无半分体恤之意,对于部分官员则有赐告延长病假的制度。谷永是成帝时期人物。但在谷永之前武帝时期的御史大夫韩安国因脚受伤,也并未能得到武帝的赐告优待,丢掉了御史大夫的官职。
史籍虽未明确记载其未受赐告,然常人俗语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史载其亦为数月而愈。若得病满百日,皇帝依公卿故事,对其加以赐告,其御史大夫的官职断不会被免。官员得到赐告后,可带着印绶归家治病,甚至有带病行驶职权的事例。
皇帝对于官员的赐告始终未能惠及全体官员,并最终形成正式制度,且赐告范围、效果有日趋降低的趋势。如在成帝时期,辅政的外戚王凤为了打击自己的潜在对手冯野王,劾奏冯野王接受赐告后,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罢免了冯野王上郡太守的官职。
从此,郡国外派官员接受赐告也不能返回家乡调理休养。成帝时期,政局日趋混乱,对于官员的优待日趋减少:公卿不但不能循旧例生病后得到赐告;而且外地任职的郡国守相纵然得到赐告,也不能归家休养治病。
乞骸骨
西汉时期并没有官员乞骸骨请求退休颐养天年、皇帝准许其退休的制度。西汉初期重要官员如萧何、曹参等人均死于任上,中后期开始逐渐有部分官员乞骸骨,并得到皇帝的批准和优待。但乞骸骨在西汉一朝的整个官僚体制中,始终都属于皇帝对于大臣的特殊优待,是特例,从未形成完备、正式的制度。
官员必须将自己毕生的心力放在为皇帝服务上,在其人生的最后阶段只是可以向皇帝乞求自己的骸骨。官员在乞骸骨的时候,理由也多是自己生病。西汉的乞骸骨制度,虽然在汉代中后期才开始逐步实行,但是其在汉代前期也有部分前制度形式的存在。
汉高祖的求贤诏书其中的“年老癃病,勿遣”,表明已经将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状况作为可以做官的先决条件之一,也就是间接承认了如果官员的年龄过高,身有疲病,那么是不适宜继续做官的。这为日后官员年老致仕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西汉初年的社会环境下,随着刘邦打天下封侯的功臣们,形成了实力强大的的势力集团。功臣集团把持着朝廷的重要职位,三公九卿无不是这些功臣担任。功臣们内部也形成了自己的职位继承潜规则:丞相萧何没后,时任齐相的曹参不待朝廷任命,即“告舍人趣治行”,并自称“吾将入相”。
曹参的这种自信来自于其为功臣集团中的第二号人物,“在当时汉初军功受益阶层主导掌权者,因功劳排位次定官职的环境下,这个结论可以说汉朝内外、君臣上下一致的公识。
曹参本人之自信,其根源就在这里。曹参任相之时,可谓汉军功受益阶层完全控制了汉王朝的政权。”功臣们不仅出将入相,控制着汉王朝的政权,他们自身也都因军功封侯成为封君,可以从自己的封地中获得大量钱财;而且封君的地位既是终身制,又是世袭制。
因而,其一功臣集团为了尽可能长时间把持朝政,不会主动申请致仕退休;其二封地所带来的巨额收益使其不需要朝廷额外抚恤即可生活富足无忧,故朝廷不需要在其免官后给予钱财以赡其家;其三功臣集团封君的世袭传统也使其没有申请致仕退休的习惯。景帝后期至武帝初期,逐渐开始产生个别官员取得类似退休的待遇的现象。
这时功臣集团的第一代功臣基本已经凋零殆尽,其后代们又多纨绔子弟,整个集团日渐衰落。朝廷上出现了部分其他身份的高级官员,这些人不是封君,没有领地收入,他们致仕退休丧失官职收入之后,需要皇帝加以额外的经济抚恤。皇帝在扑灭了同姓宗族的叛乱之后,实力大大增强。
国民经济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也得到了恢复发展,国家有了丰厚的经济储备,也就有能力为官员在退休时提供经济抚恤。西汉前期仅有此三人是可算致仕退休,并且还得到了皇帝的特殊褒奖,准许其退休归家后,领取原有职位所应得俸禄的一部分。
可见当时这些待遇都是皇帝的特别赏赐,随意性很高,并无成例。石奋、周仁均是出身小吏,积功逐渐升至高官;张欧虽是功臣安丘侯张说之子,但为少子不能嗣侯。正是因为三人这种忠厚的品质、较低的出身才使得皇帝对其格外青睐,得到额外的恩赐。西汉中期,自董仲舒上《天人三策》,推重儒术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思想。
儒家经典《礼记》中有“大夫七十而致事”,“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执政”的记载。既然儒家经典中有明文记载,儒者们就理应要身体力行去践行。宣帝时期,逐渐开始有儒生申请致仕退休的记载。太子少傅疏广疏受父子,韦贤这几人的致仕退休,与西汉前期几人明显不同,他们并没有得到任何俸禄方面的补偿,而是皇帝额外加赐黄金或赐以寓所。这样一次性的赠予之后,朝廷与官员的关系就宣告结束。
其申请退休的理由也都是不仅年老而且生病,疏氏父子还经历了移书申请病假,满三月赐告这一程序流程,最终才获得了致仕退休的待遇。由此看来即便到了这一时期,致仕退休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要依皇帝的心意,才有可能得到某些赏赐。
而且也没有单独的退休流程,需要走病假的流程申请,然而只能走病假流程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如果病假到期皇帝又没有特殊命令就会自动免官,这种自动免官是不能得到丝毫的补偿和优待。后来皇帝逐渐将赐黄金与安车驷马变成高级官员致仕退休的成例。
彭宣的例子最具有代表性,王莽因彭宣在他重新执政期间坚持辞职而怀恨在心,故意不依例赐予黄金和安车驷马。足证此项待遇已经属于官场成例。然虽是成例,最终的执行权仍然在皇帝或权臣手中,尚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规定,也就有了很大的个人操作余地。
被赏赐的这些人均为御史大夫、丞相、后将军、左将军等朝廷重臣,他们能够享受到的待遇尚且不能覆盖所有二千石以上的高官,普通中下级官员就更不可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汉代官员相较于日后朝代的官员所享受到的待遇要低得多。
汉代官员的致仕退休制度始终没能正式形成,多以皇帝个人诏书形成惯例而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受到皇帝个人意志的影响,体现出汉代作为中国官吏制度发展初期、官员更多的保留从上古吏身份转化而来,地位相对低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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