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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专利法全文及解读,专利法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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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6 0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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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专利法全文及解读,专利法起源发展文章目录:

知识产权系列知识之专利篇

“专利”,对于一个企业和行业来说,同样重要。专利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非常有价值的研发信息和竞争情报,更可以用来保护智慧财产权;另一方面,专利信息对于技术研发的每个阶段,从技术创新到产品化,都有很重要的影响。目前全世界约有三千万件专利,平均每年就一百万件的专利出版,可见人们对专利方面的重视。


Q:什么是专利,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


A:专利(patent)一词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Q:如何申请国家专利,步骤是什么?


A:有创意的产品,只要该创意的产品能够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实现,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一定要制造出来产品。


申请专利的方式:


1、自己准备好申请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费,请参考《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www.sipo.gov.cn,到该网站下载相关申请文件的表格,并可以了解相关信息。


2、如果没有申请专利的经验,自己可以委托你信得过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帮你完成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并帮你递交申请。(相关费用及程序可以直接从与专利代理机构获得。


Q:什么是专利信托?


A: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专利信托,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的转化工作委托别人(即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受托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利委托,并着力于将受托项目进行转化的一种信托业务。专利信托是专利权人以出让部分投资收益为代价,在一定期限内将专利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专利的技术特性和市场价值进行深度发掘和适度包装,并向社会投资人出售受托专利风险投资收益期权,或者吸纳风险投资基金,构建专利转化资本市场平台,从而获取资金流。


Q:什么是专利质押融资?


A: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


Q:专利运营模式分类


A:专利运营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申请专利,并在其生产经营中通过有效利用专利,将专利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金钱价值,是一种充分发掘专利价值的行为。专利运营包括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诉讼等方式获得财产收益的行为。如今专利管理与运营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商业化产业体系,比如:发明投资基金、专利运营公司和知识产权管理方案服务提供以及综合交易平台等。


Q:专利权有哪些特征?


A: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Q:专利权可以共有吗?


A: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体现出共有人的意志。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Q:什么是职务发明?


A: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依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发明创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Q:什么是专利复审?


A: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专利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Q:专利费用的官费有哪些?


A:官费的种类一共包括五大类,分别是:


申请类: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实审类: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授权公告类: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年费。


权利救济类: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年费滞纳金。


权利变更类: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Q:什么是外观专利?哪些类型可以申请外观专利?


A:外观专利是通俗说法,官方的说法是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符合以下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类型都可以申请专利: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5)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Q: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区别


A: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三、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取证途径不同


外观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办理手续后授权发出《外观专利证书》。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五、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著作权: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六、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七、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著作权: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Q: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A: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当然,具体承担的责任如何,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作出判断。


Q:专利申请成功后有哪些权利


A: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Q:企业内部提交专利申请的工作流程


A:企业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当注意下述问题:专利申请程序的管理,选择资质优良和资信良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确定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专利申请的种类选择;控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专利申请的地区选择;专利申请技巧。


企业一旦决定申请专利,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对时间的要求比较高。如果时间管理不当,就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企业利益受损。专利申请比较多的企业,更应当注重对于专利申请流程的管理。


步骤1、挖掘专利


参与者:研发人员、企业专利人员、专利代理人、技术专家


内容:


1.研发人员根据研发规划和研发成果提炼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点


2.企业专利人员配合研发人员挖掘研发成果的技术创意;


3.专利代理人配合技术专家、企业专利人员、技术人员对研发成果进行专利分析和专利挖掘。


步骤2、提交技术交底书


参与者:研发部门


内容:对技术方案进行提炼和解释,撰写技术交底书。


步骤3、审核技术交底书


参与者:专利部门


内容:保证技术交底书的完整性,评估专利性及其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步骤4、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参与者:专利部门或者专利代理人


内容:应符合专利申请的有关要求。


步骤5、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核


参与者:专利部门和研发部门(专家委员)


内容:审核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问题是否描述得当。


步骤6、提交专利申请


参与者:专利部门或者专利代理人


内容: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审查。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程序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传送、整理与保存各种技术文档、申请文件、检索文献、审查程序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补正书、著录项目变更等)。


这些文件有的是辅助决策用的,有些是审查程序中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件,有的是重要的保密性质的技术信息。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重要文档的丢失或泄露。


二是监控申请程序中的各种时间,并实时监控申请程序的进展和申请手续的办理。


如果企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还涉及代理机构的选择以及与代理机构配合等问题。


Q: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有何不同?


A:专利权指的是申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授权的条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对某一技术的专有独占权,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以被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同时还拥有禁止他人实施、对侵权者发起诉讼提请赔偿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指的是发明创造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之后,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


从过程上来看,专利权是在最终授权后获得,专利申请权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被授权或驳回之前的权利。


从作用范围上来看,专利权是一种权属明确的技术独占拥有权,可以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也可以在权利有效期内对相关侵权行为发起诉讼要求赔偿,专利申请权仅可以转让,不能质押融资和许可,并且是一种权属不明确的技术拥有权,仅在最终发明创造被授权时,拥有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人才能就该技术拥有专利权,拥有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人在该申请的技术在获授权之前被未经允许实施的人实施了该项技术的,该权利人不能针对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发起诉讼,只有等到被授权之后才拥有发起诉讼的权利。


Q:什么是专利转让?


A:专利转让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转让包括出售、折股投资等多种形式。


Q:什么是专利保护期?


A:专利保护期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终止日期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Q:什么是专利检索?


A:专利检索就是科研立项和申请专利之前需要检索专利,以免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事先检索也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馆手工检索专利,也可以用电脑上网检索或用专利光盘检索专利。专利信息检索是从事专利文献工作的人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概括出来的一种特指查找专利资料活动的术语。简单地说专利信息检索就是有关专利信息的查找。


Q:专利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A:专利申请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以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三性的基本条件。这时对专利三性的判定仅仅是初步的,检索以尽量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另一个目的是便于找到现有对比技术,以便更准确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动态及其专利策略作进一步分析,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本方产品及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及专利战略。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申请也不能过迟,如果发明创造本已经基本完成,但总认为不完善,又是测试、又是细节改进,结果耽误了申请时机,被后来者抢先申请了则不像失之过早一样会有再申请补救的机会;失之过迟就无法挽回了。


Q:专利申请费用怎么申请减免?


A:考虑部分专利申请人经济收入较少,缴足各种专利费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进行专利费部分减缓。


允许请求费用减缓的专利费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实质审查费、授权后前三年的专利年费。费用减缓比例为:对于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来说,专利费的减缓比例最高为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最高减缓比例为80%;对于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以及以单位为申请人的职务专利申请来说,专利费的最高减缓比例为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最高减缓比例为60%。


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说明请求费用减缓的理由,职务专利的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Q: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


A:(一)发明专利的申请。


1、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2)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3)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4)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三)外观专利的申请1、 申请外观专利的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公告-授权。2、 外观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1) 请求书:包括外观专利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至少两套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如果必要还是提供立体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Q:创业公司该如何规划专利布局?


A:专利布局规划的流程可以归纳为“五步走”:


第一步,调研分析,调研分析的对象包括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内部情况调研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产品技术信息以及企业的内在需求,外部环境的调研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对竞争对手的分析;


第二步,总体规划,基于调研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制定专利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三步,组织挖掘,根据总体规划制定的方向组织技术挖掘,编写技术挖掘表;


第四步,查新检索,根据技术挖掘的方案进行检索,判断技术方案的专利性;


第五步,规划落实,根据总体规划、挖掘以及检索结果规划落实专利组合清单。


专利布局规划的管理工具与规划流程相配合。调研分析阶段的管理工具为“行业&竞争对手分析报告”,该报告明确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对手的布局现状,为总体规划提供现实依据。总体规划和组织挖掘阶段的管理工具为“技术分解体系”和“技术挖掘表”,技术分解和技术挖掘要覆盖全部技术点、符合内部研发体系、针对性强、无重叠。落实阶段的管理工具为“专利组合清单”,专利组合清单是专利布局规划成果性的展示。


专利布局规划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与企业的研发战略、产品战略和市场战略息息相关。我国企业的专利布局工作与国际范围内的先进企业之间尚有很大的差距,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贯彻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崛起,我国企业依然可以正确定位,后发制人,最终实现赶超领先。


企业为此需要明确专利布局规划服务于企业总体经营战略的定位,准确把握专利布局规划的规划角度、基本要素和组合模式,正确运用专利布局规划的流程和管理工具,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专利布局规划。当然,专利布局因技术领域、因企业个体、因时、因势各有差异,且流程和内容繁杂,一些企业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布局规划制定的工作。


Q:专利许可的常见几种分类


A:一、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


三、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非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


四、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


五、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行使乙的专利。


Q:申请专利的分类


A:申请中国专利有三种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方法、工艺、配方等;对发明专利申请,我国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2-4年,一经授权,保护期为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有一定空间结构或电路结构的产品,方法、工艺、配方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实行形式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审 查周期一般需一年左右,一经授权,保护期为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外观设计不保护产品内部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审查周期为6-8个月,一经授权,保护期为10年。


Q: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A: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因此,专利权范围即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Q:软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A: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同时使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


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必须要积极申请,且专利制度也是以“用公开换保护”为原则。


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竞争对手将你的软件进行研究,然后改变编程语言,达到的结果是一样的,但由于代码不相同,所以不侵犯著作权。


软件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注意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或者最好能够结合硬件来表现),包含了软件流程图的内容,而不是主要说明采用哪种程序语言实现。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公民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保护期为


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


Q: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区别


A: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三、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取证途径不同


外观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办理手续后授权发出《外观专利证书》。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五、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著作权: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六、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七、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著作权: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目前,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创新发展的制胜法宝之一,也是衡量企业技术创新最重要的评价指标。在这个经济的时代,在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宏观背景下,企业不但要充分认识到专利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更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数据库,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把企业现有“沉睡”的专利“唤醒盘活”,使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的助推器和扩音器。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展如何?涉及哪些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

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在会上介绍,将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尽早完成修改,更好保障专利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张鹏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是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形成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她指出,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四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章,与国际规则对接。


据张鹏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处以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完善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主张赔偿时的举证负担,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措施,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相关规定;


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新增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


三是完善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新增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局部外观设计,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尽早完成修改,更好保障专利法实施,助力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张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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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专利法》第四次重要修订内容及其分析

转自公众号“专利质量”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实施以来已过一年有余,本次修订中针对外观设计、复审主体、专利权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有部分修订是为了迎合一些规定,有部分修订是为了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在此,本文主要对以上方面的修订内容进行分析。





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做了多处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后的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处的主要修改点为“局部”二字。在以往修订版本的《专利法》中,外观设计只保护整体设计,然而产品的整体设计并非轻而易举的事,且现在消费过程中,越来越关注的是产品的细节,例如洗衣机的旋钮是否美观或者抓持性是否良好。若外观设计依旧拘泥于整体设计,而某些富有新意的产品某个部分的新设计不被保护,必将打击设计者们的积极性,将会阻碍设计创新发展。


在外观设计中,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修改之处是将其保护期限修改为了15年。这是因为我国于2022年5月5日加入了《海牙协定》,便于外观设计的跨国申请和保护。此处,为了迎合《海牙协定》的规定,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改为了15年。


另外,在优先权中,还新增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具体规定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由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新增了对局部设计的保护范围,为了对已申请的整体设计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可以通过新增的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来进行保护。



复审主体


2019年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其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


为了符合上述《公告》的规定,《专利法》第四次修行中,将复审部分的复审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使得相关制度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更加完善。



专利权期限


在专利权期限中,除了将外观设计的期限修改为了15年之外,还新增了以下两处规定。具体如下:


(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2)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一处新增主要是为了弥补在审查过程中不合理的延迟,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第二处新增是为了弥补药品专利权人为获得上市许可而耽误的专利权期限,不仅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专利权人拥有充分期限的专利权,因此无需为了弥补研究开发的成本而在专利权期限内将药品价格定得过高,患者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药品,减小了患者的治病压力。



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新增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这一条件。这一条件是基于新冠疫情而新增的,避免为了申请专利而耽误疫情的治理,充分兼顾了公众和企业的利益。




当然,以上内容只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内容的冰山一角,因篇幅限制,本文主要针对外观设计、复审主体、专利权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这四个方面的修订进行了说明。






声明:


1、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


转自公众号“专利质量”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实施以来已过一年有余,本次修订中针对外观设计、复审主体、专利权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有部分修订是为了迎合一些规定,有部分修订是为了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在此,本文主要对以上方面的修订内容进行分析。





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做了多处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后的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处的主要修改点为“局部”二字。在以往修订版本的《专利法》中,外观设计只保护整体设计,然而产品的整体设计并非轻而易举的事,且现在消费过程中,越来越关注的是产品的细节,例如洗衣机的旋钮是否美观或者抓持性是否良好。若外观设计依旧拘泥于整体设计,而某些富有新意的产品某个部分的新设计不被保护,必将打击设计者们的积极性,将会阻碍设计创新发展。


在外观设计中,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修改之处是将其保护期限修改为了15年。这是因为我国于2022年5月5日加入了《海牙协定》,便于外观设计的跨国申请和保护。此处,为了迎合《海牙协定》的规定,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改为了15年。


另外,在优先权中,还新增了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具体规定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由于《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新增了对局部设计的保护范围,为了对已申请的整体设计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可以通过新增的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来进行保护。



复审主体


2019年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其中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


为了符合上述《公告》的规定,《专利法》第四次修行中,将复审部分的复审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使得相关制度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更加完善。



专利权期限


在专利权期限中,除了将外观设计的期限修改为了15年之外,还新增了以下两处规定。具体如下:


(1)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2)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一处新增主要是为了弥补在审查过程中不合理的延迟,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第二处新增是为了弥补药品专利权人为获得上市许可而耽误的专利权期限,不仅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专利权人拥有充分期限的专利权,因此无需为了弥补研究开发的成本而在专利权期限内将药品价格定得过高,患者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药品,减小了患者的治病压力。



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新增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这一条件。这一条件是基于新冠疫情而新增的,避免为了申请专利而耽误疫情的治理,充分兼顾了公众和企业的利益。




当然,以上内容只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内容的冰山一角,因篇幅限制,本文主要针对外观设计、复审主体、专利权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条件这四个方面的修订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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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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