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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都包括什么人(法律上的直系亲属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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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5 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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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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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近亲属都有谁?民法典规定

近亲属包括哪些人?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




解读:近亲属都包括哪些人?




我国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使用“近亲属”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界定宽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围。民法典本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石宏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律中的“近亲属”: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在法信中检索“近亲属”这一关键词,共出现一千多处,其中法律和立法解释中就有123处出现“近亲属”,以下为部分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有很多条款涉及“近亲属”,大家可以关注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在民法典全文进行检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你清楚近亲属和家庭成员都包含哪些人吗——解读婚姻家庭法(5)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概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你清楚吗?下面我们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一、亲属有两种:


一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血亲,血亲还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垂直上下代关系的,比如爷爷儿子孙子。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有共同的长辈,如果长辈的最大辈份差不超过三代,就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表兄妹其中一人的爷爷和另一人的外公是同一个人,辈份是差三代。


二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姻亲,就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关系,最典型的是配偶,其他比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


二、近亲属


亲属之间存在亲疏远近的区别,我国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他们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亲属,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我国这个近亲属的概念,相当于“三代以内的血亲”。


三、家庭成员


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是家庭的组成部分。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清楚这些概念包含的具体内容了


七大姑八大姨,到底谁才是我的“近亲属”?丨民法典在身边

从七大姑八大姨


到表舅外甥小侄子……


对很多中国人来说


“亲属”一词


既蕴含着最为朴素的人情


也搭建起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然而


在民法典的语境下


谁才是我们的“近亲属”?


他们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呢?


今天


小编带你涨知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8年2月,陈某甲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内容为陈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孙某,约定租期5年。2021年12月,陈某甲与其弟弟陈某乙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某甲将该房屋作价48万元出售给陈某乙。孙某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屋,陈某甲称房屋已出售给陈某乙并予以拒绝。孙某遂以侵害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2020年4月22日,姜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甲相撞,王某甲因此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遂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系王某甲的侄子、侄女,王某甲无其他近亲属。


法官说法




陕西高院研究室三级法官助理 高高


“近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高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据此可知,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近亲属范围内。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都不属于民法典含义上的近亲属。




民法典为何会对亲属、近亲属等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呢?高高表示:“在法律上,近亲属拥有广泛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亲属关系,有助于民众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时合理预判,更好满足权利保障需求,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近亲属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人身联系,尤其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简单经济关系有明显区别,而倡导和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及利益的共享性,有利于保护近亲属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范,对近亲属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一条就涉及近亲属的优先权。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时,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法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体现了对租赁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承租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维护因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而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必要。但是,出租人向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租赁物的,可以阻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因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近亲属,不仅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往往也会有情感因素掺杂其中,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和感情色彩。据此,案例一中,虽然孙某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但因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可以阻却孙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根据此规定,死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能够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先为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他近亲属均不得行使该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只有在这三方均死亡或不存在时,死者的其他近亲属才能够主张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对于其他的近亲属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要么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要么是指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案例二中,原告均为死者的侄子、侄女,并不具备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本案中,法院对王某乙等人实际支付的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费用的赔偿请求将予以支持,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对于亲属关系的规定受诸多因素影响。现实中,在很多家庭里,公婆、儿媳等亲属与其他家庭成员建立了非常稳定亲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在监护、赡养、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承担了重要责任。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都应该重视家庭亲情,以情系之、以义护之,共同建立和谐的亲属关系,实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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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大姑八大姨


到表舅外甥小侄子……


对很多中国人来说


“亲属”一词


既蕴含着最为朴素的人情


也搭建起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然而


在民法典的语境下


谁才是我们的“近亲属”?


他们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呢?


今天


小编带你涨知识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8年2月,陈某甲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内容为陈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孙某,约定租期5年。2021年12月,陈某甲与其弟弟陈某乙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陈某甲将该房屋作价48万元出售给陈某乙。孙某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屋,陈某甲称房屋已出售给陈某乙并予以拒绝。孙某遂以侵害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2020年4月22日,姜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甲相撞,王某甲因此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遂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系王某甲的侄子、侄女,王某甲无其他近亲属。


法官说法




陕西高院研究室三级法官助理 高高


“近亲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高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据此可知,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近亲属范围内。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姑、舅、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都不属于民法典含义上的近亲属。




民法典为何会对亲属、近亲属等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呢?高高表示:“在法律上,近亲属拥有广泛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亲属关系,有助于民众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时合理预判,更好满足权利保障需求,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近亲属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人身联系,尤其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简单经济关系有明显区别,而倡导和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及利益的共享性,有利于保护近亲属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民法典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范,对近亲属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




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一条就涉及近亲属的优先权。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时,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法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体现了对租赁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承租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维护因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房屋而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必要。但是,出租人向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租赁物的,可以阻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因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近亲属,不仅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往往也会有情感因素掺杂其中,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和感情色彩。据此,案例一中,虽然孙某在房屋租赁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但因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可以阻却孙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根据此规定,死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能够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首先为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他近亲属均不得行使该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只有在这三方均死亡或不存在时,死者的其他近亲属才能够主张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对于其他的近亲属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要么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要么是指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案例二中,原告均为死者的侄子、侄女,并不具备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本案中,法院对王某乙等人实际支付的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费用的赔偿请求将予以支持,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对于亲属关系的规定受诸多因素影响。现实中,在很多家庭里,公婆、儿媳等亲属与其他家庭成员建立了非常稳定亲密的关系,相互之间在监护、赡养、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承担了重要责任。因此,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都应该重视家庭亲情,以情系之、以义护之,共同建立和谐的亲属关系,实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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