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收入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1.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 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
3.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入,扣除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取得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股权激励支出: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一定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实际行权时,作为行权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 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费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限额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①“利率限额”: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②“本金限额”: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本金)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以内。
6.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
7. 股权转让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3)股权转让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8. 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9.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不得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3)银行罚息及纳税人因违反经济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与罚款,属于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质违约金支出、罚款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建筑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凡“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都可以正常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0.2%预缴?
答:根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布的《金三系统操作常见问题12.31》,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登记,“经营方式”属于“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但“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不执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
2.蝇蛆养殖的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企业养殖蝇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3.宁夏外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部分,适用于在宁夏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5.【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劳保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由此可见,劳保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的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6.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7.上市母公司其向子公司(未上市)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未承担相应成本,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是通过本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执行。
如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未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没有向母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支付任何对价,企业实际没有发生支出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关联企业间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的债权损失是能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10.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进行扣除。
1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不含由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12.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3.企业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公司可以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上述文件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经自主评价,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
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未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我评价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15.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A公司2021年安置1残疾人员工,一年共支付工资50万元,奖金10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否应包含奖金部分?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奖金,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17.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一)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事中异议项目鉴定相关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18.2021年A公司为研发一树木新品种,将一片未成林的林木委托给当地农户进行管理,并支付给农户工护理林木的工资,请问这部分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当地农户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工资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9.跨省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有可能不同,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预缴分为按季或按月进行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为此,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应相同。即跨省的总公司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需要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20.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应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怎么计算2022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简称“比例法”)。
23.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C公司在2022年5月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C公司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5.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B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B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6.A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A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A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27.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纳税申报表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1.建筑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登记,凡“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都可以正常预缴,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无法按照0.2%预缴?
答:根据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布的《金三系统操作常见问题12.31》,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登记,“经营方式”属于“19建筑安装”、“20装饰修饰”类别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但“经营方式”属于“劳务分包”类别的,不执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
2.蝇蛆养殖的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企业养殖蝇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3.宁夏外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部分,适用于在宁夏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不能叠加享受。
5.【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劳保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由此可见,劳保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的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6.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7.上市母公司其向子公司(未上市)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子公司未承担相应成本,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是通过本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执行。
如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未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没有向母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支付任何对价,企业实际没有发生支出行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此,关联企业间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的债权损失是能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10.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进行扣除。
11.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不含由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
12.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的社保费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3.企业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公司可以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14.宁夏回族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上述文件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经自主评价,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
自治区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未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自我评价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15.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除。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A公司2021年安置1残疾人员工,一年共支付工资50万元,奖金10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否应包含奖金部分?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奖金,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17.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一)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事中异议项目鉴定相关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18.2021年A公司为研发一树木新品种,将一片未成林的林木委托给当地农户进行管理,并支付给农户工护理林木的工资,请问这部分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当地农户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工资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9.跨省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有可能不同,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预缴分为按季或按月进行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为此,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应相同。即跨省的总公司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需要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20.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礼品,应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怎么计算2022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简称“比例法”)。
23.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4.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C公司在2022年5月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C公司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5.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B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B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6.A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A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A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27.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纳税申报表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金融安全国家(国家金融安全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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