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因素实行排污单位管理划分,相应的排污单位需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还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来规范排污单位排放标准。究意排污许可证是什么?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呢?本期小编为您解答心中疑惑。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排污许可证
申请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
2、填报并公开信息: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等材料。
4、审核发证: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财税知识##排污许可证怎样申请调整?#
豆腐煎包天下第一:
企业为啥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申请?
小山&小水 答:
感谢这位网友关注排污许可问题。
排污许可,属于一般许可。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都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许可事项,明确了企业排污行业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企业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遵循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会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依法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序等因素分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首先,企业可以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依据其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现状进行查询判别。其次,企业单位通过登录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等。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否则为无证排污。
再次感谢这位网友提问。欢迎更多网友关心、支持排污许可工作!
原标题:小山小水答网友问(13) | 企业为啥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应该如何申请?
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指导排污单位高效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助力排污单位实现从“依证排污”、“自证清白”到管理效益的全面提升。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排污单位主要从依法持证、正本悬挂和依证排污等方面提升排污许可证管理质量。
排污许可证管理要点问答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依法持证篇
什么是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于新建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哪些情况需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哪些情况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正本悬挂篇
排污许可证有正副本,正本有悬挂要求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依证排污篇
什么是依证排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自行监测篇
关于自行监测,《条例》如何规定的,原始监测记录需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无特殊要求?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怎么办?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篇
关于环境管理台账,《条例》如何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需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报告上报制度篇
关于执行报告上报,《条例》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篇
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条例》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指导排污单位高效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助力排污单位实现从“依证排污”、“自证清白”到管理效益的全面提升。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排污单位主要从依法持证、正本悬挂和依证排污等方面提升排污许可证管理质量。
排污许可证管理要点问答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依法持证篇
什么是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于新建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哪些情况需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哪些情况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正本悬挂篇
排污许可证有正副本,正本有悬挂要求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依证排污篇
什么是依证排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自行监测篇
关于自行监测,《条例》如何规定的,原始监测记录需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无特殊要求?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怎么办?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篇
关于环境管理台账,《条例》如何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需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报告上报制度篇
关于执行报告上报,《条例》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篇
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条例》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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