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罪名
1.间谍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普通罪名
叛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投放危险物质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重点掌握法定升格条件
危险驾驶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恐怖型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帮助恐怖活动罪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枪支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重点罪名)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注意法定升格刑情形
5.强制猥亵、侮辱罪
6.非法拘禁罪: 注意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别
7.绑架罪
8.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其中罪数的认定问题
9.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0侮辱罪、诽谤罪
11.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2.遗弃罪
1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侵犯财产型犯罪
重点罪名
1.盗窃罪:事后转化抢劫
2.侵占罪
3.抢劫罪:法定升格条件的四种情形
4.抢夺罪
5.诈骗罪:
6.敲诈勒索罪
7.职务侵占罪
普通罪名
8.挪用资金罪
9.挪用特定
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划重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罪名区分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盗窃罪
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
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自己所有
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生产者、销售者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走私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按照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走私武器、弹药罪:弹头、弹壳问题、仿真枪问题
3.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进境后,又出售的,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①既购买。又出售,又运输,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罪。②出售/运输 使用,数罪并罚 ③购买 使用,只定购买,从重处罚
3.持有、使用假币罪:①盗窃普通财务,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②以盗窃假币的意图盗窃到假币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罪,不再另定持有假币罪;又使用的,定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③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应数罪并罚
4.变造假币罪:使用变造的货币,触犯诈骗罪的,以诈骗罪论处,而不能定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①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②冒用他人信用卡 ③抢劫信用卡并使用,④盗窃信用卡,然后使用、⑤侵占信用卡,然后使用
2.集资诈骗罪:本罪欺骗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欺骗手段是虚假承诺回报
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本罪和逃税罪的关系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重点罪名)
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①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 ②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③暴力程度
2.招摇撞骗罪:冒充煤化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包括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
妨害司法罪
1.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妨害作证罪: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
3.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行为对象,应限于财务与财产性利益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犯罪是抽象危险犯,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第一、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第二,如果不转让,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三、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2.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是持续犯,持有要求具有持续性,要求持续一定时间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一个行为触犯两罪,优先适用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七、贪污贿赂罪
(超级重点罪名)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2.挪用公款:行为对象是公款,公款指资金,不限于现金。挪用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3.受贿罪:收受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即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筹码,收受贿赂
八、渎职罪
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1)行为方式,①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②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③弃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2.玩忽职守罪:(1)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徇私枉法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其行为类型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
西南政法大学许笑铭wx:xuxiaominger
人死为大,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似乎是我们最初对刑法的看法。
我想,接下来我给我爸散步时分享的一个小故事能使你对刑法是什么有和以往不一样的看法。
深夜的小山村,方圆几里没有人家,你是归隐当地的一个律师,正在睡梦当中,忽然你被一阵吵闹声吵醒,你刚好亲眼看见对面邻居一家里,一个黑影把一个女人杀了,由于近视,你无法看清杀女人的人是谁,也无法看清那个女人是谁;第二天县里的警察来到,发现当天夜里被杀的是女主人,而房里只有她的丈夫,但警方无法查明是谁杀死了那个女人,简单调查后,发现这对夫妻偶尔会有些小矛盾,处于怀疑,警方将丈夫列为了重大嫌疑人,带回了县里。杀人偿命是本省的惯例,进去了定了杀人罪就必死无疑了。处于对律师的极大尊敬和对生命的渴望。这个丈夫临走之前经过警方的允许来到你的面前,跪在地上求你做他的辩护人,这个时候你接不接这个案子?
有人说当然不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丈夫本来就已经有很大的嫌疑,宁可错杀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况且如果丈夫真的是连妻子都杀的杀人不眨眼的杀人犯,那把他捞了出来,他日岂不是连我都杀?总之不接比接好。
有人说当然要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律师的天职,就算我不接,别人也一样会接,所以不如先下手为强,捞他一笔;况且天下那么大,就算他真的是杀人犯,大不了我换一个地方住不就可以了?总之接比不接好。
其实这两个看法到了现代刑法后,都有很大的问题。主张不接的一方其实是在逃避作为律师解民于倒悬的天职,长此以往若每个律师都这样想,那律师职业便形同虚设。而主张接的一方则是狭隘且自私的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看待问题,将律师职业用作自己赚钱的工具,完全不考虑以小山村为代表的社会的整体安宁与利益,沦为了恶的帮凶和代言人。
那么,现代刑法给出的答案是什么呢?
现代刑法告诉我们,接比不接好。
这是因为,本案中作为被告人的丈夫,本来就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再加上随时会被定罪杀头而带给他巨大的恐惧,在强大的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车轮战式的攻势下,往往丧失理性的判断力,有很大可能屈打成招,在无法排除他不是无罪的前提下将他一个人置于这样的压力之下无异于羊入虎口。试想,历史上有多少冤假错案,又有多少含冤而死的鬼魂,而作为百姓之一的我们,又有谁有把握我们不会被昏庸的机关抓进去而被兴奋的暴民滥杀无辜呢?因此,出于对人基本生命与尊严的保护,现代刑法主张被告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而律师作为被告人法定的保护伞,当仁不让的应当肩负起保护被告人权的责任。
由此看来,刑法除了杀人偿命外还有一丝人文关怀和追求,这便是这篇小故事想分享给大家的目的。
犯罪是指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二是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犯罪;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不仅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并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指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二是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犯罪;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不仅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并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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