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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触犯什么法律条文(防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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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3 2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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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校园欺凌触犯什么法律文章目录:

湖南专项治理校园欺凌:明确孤立他人等也构成欺凌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3月22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5种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提出10项校园欺凌防治措施。专项治理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0月31日。


5种行为可认定为欺凌


在防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什么行为才算欺凌?《实施方案》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五种行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湖南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同时,要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思想状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加强安全法治教育,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养成遵规守法的行为习惯。还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为了“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强道德法治教育”“认真开展专题教育”“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化解隐患”“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教育惩戒”“规范报告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共10项主要措施。


《实施方案》称,各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四个一”措施(公开一个接收举报的机构和联系方式、建立一支学生安全信息员队伍、每月开展一次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摸排、每学期开展一次防范学生欺凌调查)。对重点学生和重大隐患苗头,要组织学校教师、校外专家特别是公安等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欺凌事件。


同时,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排查发现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重点学生和重大隐患苗头,要组织学校教师、校外专家特别是公安等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欺凌事件。


防范欺凌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此次湖南省教育厅《实施方案》明确,学校要将学生欺凌的有关处罚规定纳入校规校纪之中,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规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帮扶关爱。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范畴予以从重惩处。


《实施方案》介绍,专项治理行动将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和督导检查四个阶段进行,持续到今年10月31日。各地要对本地防范中小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平安校园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并督促严肃问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21年1月27日,教育部就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启动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通知要求通过全面排查欺凌事件、及时消除隐患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置、规范欺凌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



这“五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校园欺凌!湖南启动专项治理

校园欺凌一直备受关注。3月22日,省教育厅正式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专项治理行动将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和督导检查四个阶段,持续到今年10月31日。


什么行为才算校园欺凌?《实施方案》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五种行为”(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实施方案》要求,整治校园欺凌,要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安全法治教育,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养成遵规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根据《实施方案》,各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四个一”措施(公开一个接收举报的机构和联系方式、建立一支学生安全信息员队伍、每月开展一次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摸排、每学期开展一次防范学生欺凌调查)。对重点学生和重大隐患苗头,要组织学校教师、校外专家特别是公安等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教育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欺凌事件。


《实施方案》明确,学校要将学生欺凌的有关处罚规定纳入校规校纪之中,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并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必要时依法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规依法处置。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帮扶关爱。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范畴予以从重惩处。



记者 | 余蓉 黄京


编辑 | 夏鸿 郭婷婷(实习)


校对 | 张永琼 赵泽琴


审稿 | 刘颖


处理校园欺凌可依据的法律、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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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1、《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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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或政策文件


1、《中小学生守则》(2015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4条: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第5条: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第4条: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第5条: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第10条: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教育部


总目标: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5、《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7月24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总体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6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一章第7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章第8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章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五章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五章第42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9、《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2016.06.28)颁布单位: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第二章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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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1、《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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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或政策文件


1、《中小学生守则》(2015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4条: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第5条: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第4条: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第5条: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第10条: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教育部


总目标: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5、《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7月24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总体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6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一章第7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章第8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章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五章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五章第42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9、《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2016.06.28)颁布单位: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第二章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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