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 。
第四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约定: 。
第九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XXX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 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 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 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置另一方的遗留物。
4、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子版获取方式:
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编号: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
房屋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租赁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日期(壹年整)从 2022 年 5月 1日起至2023 年 4月 30日止。甲方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及设备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移交房屋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但乙方接到钥匙后,已经成为该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该房屋的消防,用电管理,房内所有人员等等的安全。并且承担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故赔偿责任。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乙方结清水电,物业费等应当承担的费用。并将租赁房屋卫生清理干净。
(三)合同到期后乙方继续租用双方以本合同为准,只缴租金不再签订新的合同。(乙方租赁期间内自行转让、转租他人经营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不提供租赁税票前提下,每年付年租金贰万捌仟元整(每年¥:28000元),支付方式分为签订合同时支付租金壹万肆仟元整(上半年)。房屋水电费押金(1000元),待租用5个月后预交下半年租金壹万肆仟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后,乙方缴清租赁期间水电等费用及清理租赁房屋卫生后,甲方返还乙方水电费押金壹仟元。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租赁期间装潢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潢费用。
乙方租用合同到期未履行签订新的合同时双方按照协商条款的本合同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 1份,乙方执 1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人(甲方)签字: 承租人(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修订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2022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体现了北京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实现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政治觉悟和坚定决心。
《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步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和培训,发动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街乡镇、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多方力量,通过动画小视频、发放宣传册、张贴“一张图”、宣讲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贯《条例》。
2022年8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业信息卡模版》。同时,按照《条例》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4日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包括明确出租房间号、押金托管、提示租赁安全注意事项等。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对外发布。
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规范引导作用,比如在住房租赁合同文本中增加“住房出租须知”“租赁住房使用须知”,提示、强调租赁当事人出租、承租住房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进一步优化文本内容,比如删除原合同条文中“出租人承租人邮编”等不常用信息,更便于租赁当事人使用。
三是结合《民法典》《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内容,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更新、完善。
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23-1207)
《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23-1206)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23-0603)
(原标题:北京最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主要修订这些内容)
流程编辑:tf02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修订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2022年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体现了北京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实现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政治觉悟和坚定决心。
《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步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和培训,发动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街乡镇、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多方力量,通过动画小视频、发放宣传册、张贴“一张图”、宣讲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贯《条例》。
2022年8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业信息卡模版》。同时,按照《条例》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4日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包括明确出租房间号、押金托管、提示租赁安全注意事项等。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对外发布。
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规范引导作用,比如在住房租赁合同文本中增加“住房出租须知”“租赁住房使用须知”,提示、强调租赁当事人出租、承租住房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进一步优化文本内容,比如删除原合同条文中“出租人承租人邮编”等不常用信息,更便于租赁当事人使用。
三是结合《民法典》《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内容,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法律依据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更新、完善。
示范文本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23-1207)
《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23-1206)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23-0603)
(原标题:北京最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主要修订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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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大全(11年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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