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是指针对劳动从事仲裁部门裁决不服而起诉的案件气氛言,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劳动从事仲裁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对劳动争议的实体事项提起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遇到劳动纠纷,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劳动仲裁!
但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有6种!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以上6种情况,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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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会受理。
那什么情况劳动仲裁不受理呢?
为了不走弯路,一起来了解一下。
1、被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的不受理。
简单地来说,就是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比如私人老板,就没有资格成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不是本人或本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不受理。
很多人问自己离职后,去了其它城市,可以让朋友代申请吗?
这条就规定了自己的劳动争议,要自己来解决。
3、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受理。
很多公司没买公积金,员工去申请仲裁。
这种其实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不会受理。
4、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的不受理。
劳动仲裁属地管辖,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到其他地方的仲裁委提出申请的不会受理。
5、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受理。
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过的不受理。
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自己的权利,自己不积极保护的话,法律就不会为您撑腰了。
6、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
申请书格式不对、内容有问题、证据材料不符合规范等,都无法受理。
所以,劳动仲裁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去申请劳动仲裁。
那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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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下5 种情形,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
1、主体不适格的;
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3、对预先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下5 种情形,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
1、主体不适格的;
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3、对预先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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