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暂停预缴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延期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属于商品税的一种,是一种间接税。消费税旨在调节中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具有以下特征:
1. 征税范围有限:和增值税、营业税不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只限于有限的商品;
2.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和增值税的多环节缴纳不同,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纳税;
3. 征管简便: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不进行任何扣除;同时,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征管较为简便;
4. 调节功能明显: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有选择的,税率也是针对不同的应税商品设计的,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
5.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形式,也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转嫁性的特征,要较其它商品课税形式更为明显。
中国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消费税是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在这之前也曾开征和废止过消费税:
1950年1月国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1月31日发布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根据要则的规定,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试用期已过,已自行失效),确定特种消费行为的征税范围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和旅馆共五个税目;
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的税目并入营业税征收;
1989年国家为了“治理整顿的需要”决定开征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1994年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为了配合增值税的开征国家决定开征消费税,同时废止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已修订,2008 国务院令第539号),之后,财政部又发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该法中关于汽油、柴油的注释以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条第六款、第九条已被废止)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初步建立了中国消费税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也有所调整。
2008年11月1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金银饰品等)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二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2008年11月10日颁布)第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该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该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消费税。所以,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该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与原暂行条例相比,上述第(4)项为新增项,该项为兜底条款,包括前面三项未穷尽列举的各种情况,以防止税收上的漏洞,有利于增强税法与经济活动发展变化的适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2008年12月15日)第 二条对“单位”、“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解释如下: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原实施细则下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原实施细则下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原实施细则下的规定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地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收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扣缴义务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2008年11月10日颁布)第 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做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由此可以看出,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时,不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1.综合和分类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内容总共有九项,将其中前四项所得: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分类计算,按纳税年度合并汇算清缴。年终,工资薪金采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其收入额为收入扣减20%的费用后的余额(对于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的余额),不同的是,稿酬收入额则减按扣除后的70%计算,此外,劳动报酬劳对于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按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次年3——6月,再由纳税人进行综合所得年度合并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项则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相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企业作为支付方,对除经营所得外八项个人所得按月或次先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计算预扣预缴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年度终了于次年3——6 月纳税人通过下载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或委托企业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之间的税款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3.新增6 1项专项附加扣除项
除了6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外,2022年3月28日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此项附加扣除从2022年1 月1日起执行。
4.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个人所得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多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过渡期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2019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 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公告对2019— 2020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或年 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021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全年 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资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延长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身
符合条件免于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综合和分类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内容总共有九项,将其中前四项所得: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分类计算,按纳税年度合并汇算清缴。年终,工资薪金采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其收入额为收入扣减20%的费用后的余额(对于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的余额),不同的是,稿酬收入额则减按扣除后的70%计算,此外,劳动报酬劳对于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按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次年3——6月,再由纳税人进行综合所得年度合并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项则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相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企业作为支付方,对除经营所得外八项个人所得按月或次先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计算预扣预缴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年度终了于次年3——6 月纳税人通过下载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或委托企业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之间的税款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3.新增6 1项专项附加扣除项
除了6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外,2022年3月28日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此项附加扣除从2022年1 月1日起执行。
4.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个人所得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多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过渡期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2019年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 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公告对2019— 2020年度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元或年 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021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全年 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资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延长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身
符合条件免于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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