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后,政府会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能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文案配音:刘澜澜
设计制作:刘冰
养老保险的各个方面总离不开“个人账户”这个词,而大家也对这个“个人账户”抱有很多想象,拨开个人账户的神秘面纱,看这一篇就够了。
个人账户是相对于统筹账户而言的,个人账户在2006年改革后,成为了真正的“个人账户”。社保里个人缴费的部分(缴费基数的8%)都存入了个人账户中。
同时,个人账户里的钱还会不断产生利息,这些利息也会充实到个人账户里。个人账户里的利率会始终高于银行的利率,而且不收取利息税。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养老,是不能够提前支取的。
1、个人账户里的钱会根据退休年龄计算到养老金中。男性60岁退休就分139个月,女性50岁退休就分195个月。这样退休年龄高的养老金就会多一点,起一个平衡作用。当计发月数发完,个人账户里的钱就领空了,今后这部分钱就由社保基金继续承担。
2、个人账户里的钱有着“个人”的属性,所以不管是移民导致的退保,还是同一时间的重复缴费,甚至是未领完去世的继承,能够返还的都只有个人账户,统筹账户是不会给你退钱回来的。
个人账户是提现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重要部分,随着物价的平稳,在养老金的计算中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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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
某企业职工2005年8月开始退休,过了不久后因病去世,职工家属要求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继承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能继承个人账户中企业缴纳的部分。家属不理解,与工作人员争吵起来。
这里引申出今日晓虎君想普及、探讨的知识点:
1、什么是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呢?
2、如何取出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有什么规定?
3、能否提前支取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呢?
正文: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来看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由此,引出案例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的概念。
个人账户也称个人基金账户,这个账户是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由国家为每一名参保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终身不变。
第一:当参保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定居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
所以文章开头的问题,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能否提前支取呢?
答案是不可以。只有退休后,用来支付养老金,或者出国定居,才能够提前支取。
第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当参保职工在职时候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这在《社会保险法》里有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好了,再补充两个小知识点:
以上政策知识,晓虎君介绍的差不多了。
现在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大家请看:
第一种情况:
凡是在200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包含两部分资金:
其一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其二是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针对这种情况,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不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
第二种情况:
凡是在2006年1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只包含一部分资金:
只有职工本人工资的个人缴费部分,大约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针对这种情况,因为职工个人账户的钱全是自己的,所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职工家属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所有资金。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法》 2018修订
2.《社会保险学(第二版)》 主编:孙树菡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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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
某企业职工2005年8月开始退休,过了不久后因病去世,职工家属要求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继承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能继承个人账户中企业缴纳的部分。家属不理解,与工作人员争吵起来。
这里引申出今日晓虎君想普及、探讨的知识点:
1、什么是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呢?
2、如何取出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有什么规定?
3、能否提前支取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呢?
正文: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来看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由此,引出案例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的概念。
个人账户也称个人基金账户,这个账户是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由国家为每一名参保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终身不变。
第一:当参保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定居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
所以文章开头的问题,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能否提前支取呢?
答案是不可以。只有退休后,用来支付养老金,或者出国定居,才能够提前支取。
第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当参保职工在职时候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这在《社会保险法》里有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好了,再补充两个小知识点:
以上政策知识,晓虎君介绍的差不多了。
现在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大家请看:
第一种情况:
凡是在200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包含两部分资金:
其一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其二是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针对这种情况,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不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
第二种情况:
凡是在2006年1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只包含一部分资金:
只有职工本人工资的个人缴费部分,大约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针对这种情况,因为职工个人账户的钱全是自己的,所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职工家属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所有资金。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法》 2018修订
2.《社会保险学(第二版)》 主编:孙树菡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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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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