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表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5%
销售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财税[2016]368号
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住房租赁企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0、自来水。
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
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1.办公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税率是13%,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水费
自来水厂3%
注: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 %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其他水厂9%
3.电费
税率13%
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修理费
有形动产13%
注: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注意,如果对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
不动产9%
5、饮用桶装水
税率13%
注: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计入福利费,则不可以抵扣。
6.宣传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2021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7.差旅费
航空旅客运输9%
注:差旅费中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x9%
铁路旅客运输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x9%
收费站(过路费)3%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x3%
桥(过桥费)5%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5%)x5%
高速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5%)x5%
旅店服务(住宿费)6%
——
8.咨询费
6%
注: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9.通讯费(电话费)
9%
注: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税抵扣税率9%,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0.邮递费
9%
注: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9%,如果是同城快递,邮寄税率为6%
11.培训费
6%
注: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不可以抵扣。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可获得6%的抵扣税额;培训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获得3%的抵扣税额。(2021年12月31日 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会议费
6%
法: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但是其中的餐费不能抵扣,需要将餐费扣除。
13.物业费
6%
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6%税率的抵扣税额。
14.银行手续费
6%
注: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税率的进项。
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保安服务费
6%
注: 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保安服务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多少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1.如果是保安服务业提供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税率;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6.租赁费
不动产租赁9%
注:租赁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有形动产租赁13%
2023年抵扣攻略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1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小规模增值税在2023年1月份有新的税收政策,现在财务人员比较关心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今天就在这里把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税率表思维导图带来了,方便大家理解记忆!对增值税哪个税目的税率不清楚的,下面看看吧。
增值税零税率
好了上述就是现行最新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以及预征率思维导图了,还希望给日常财务人员处理税务工作带来帮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第六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废止。
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1.旅游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旅游战略研究人才、旅游行业研究人才、旅游市场研究人才、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旅文创新人才、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酒店管理人才、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特级导游、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战略性研究人才、商务谈判人才、国际贸易救济人才、商务法律人才、翻译人才、食品工程师、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涉外公证人才、司法鉴定法医人才、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管理咨询人才、招商专业服务人才、营销管理人才;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环保工程师、石化工程师、节 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工艺研究工程师、实验室分析员、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自动化设备工程师、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种业管理人才、体系编制推广人才、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种植养殖加工人才、项目策划人才、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员、有机合成研究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实验(cro)人员、药品检测人员、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人才、战略采购经理、医药零售管理人才、执业医生、执业药师、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科研团队成员、教师、研究员、教育管理人才、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体育教练员、赛事项目经理、赛事执行专员、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信息化咨询顾问、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贴片技术(smt)工程师、印刷线路板布局(pcblayout)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工业(ie)工程师、工艺(pe)工程师、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射频(rf)工程师、电讯设计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产品(项目)经理、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界面设计(ui)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数字媒体技术人员、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文献资料开发人才、文献采编人才、考古专业人才、文物鉴定人才、文物保护人才、文物修复人才、陈列宣教人才、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舞美设计人才、舞台技师、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新媒体运营人才、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汽车维修人才、船舶维修人才、航空维修人才、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金融管理人才、战略研究人才、行业研究人才、市场研究人才、科技金融人才、基金经理、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授信审批人才、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交易所投资人才、产业投资咨询人才、保险精算人才、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航运金融业务人才、离岸金融业务人才、跨境金融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绿色金融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创业金融人才、财富管理人才、金融产品研发人才、金融公关人才、金融数据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财会人才、金融审计人才、金融监管人才、担保业务人才、保理业务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核保理赔人才、融资租赁人才、征信评估人才、合规与反洗钱人才、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航运管理人才、船舶服务人才、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飞行员、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推进器研发人才、卫星导航开发人才、气动设计工程师、建模计算工程师、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15.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琼府办〔2019〕37号)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16.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17.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
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作为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适用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当前已进入封关运作前的关键阶段,为与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海南省对原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三、新办法施行后,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法修订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二)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因职业特点无法累计居住满183天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情形。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条件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申请要求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解释。
四、新办法执行时间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汇算清缴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新办法认定享惠资格。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办法认定。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累计居住满183天如何理解?
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具体计算规则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另行解释。
(二)第四条中“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如何理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目前,德国、韩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这些国家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可按规定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不受社保条件限制,除此以外的人员,均要满足社保条件。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2020〕101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二、减免税额计算
髙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 ×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 (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三、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髙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将髙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髙端、紧缺人才。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髙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髙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 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四、征收管理和服务
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
髙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省税务局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名单,依托电子税务局,向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服务。
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髙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
这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是为了实现三个目的。一是日前,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明确了“
二是将、具体化。三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高端紧缺人才,对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望很高,《通知》中的政策内容可以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2.《通知》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为了让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简便操作,《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
3.《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是什么关系?
答:《通知》始终紧扣贴合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聚焦两者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逐条逐项解决,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可落地、可操作。因此,《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在政策上是贯通衔接的,在管理上是前后一致的,在措施上环环相扣的。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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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第六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废止。
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1.旅游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旅游战略研究人才、旅游行业研究人才、旅游市场研究人才、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旅文创新人才、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酒店管理人才、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特级导游、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战略性研究人才、商务谈判人才、国际贸易救济人才、商务法律人才、翻译人才、食品工程师、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涉外公证人才、司法鉴定法医人才、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国际商事仲裁人才;管理咨询人才、招商专业服务人才、营销管理人才;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环保工程师、石化工程师、节 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工艺研究工程师、实验室分析员、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自动化设备工程师、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种业管理人才、体系编制推广人才、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种植养殖加工人才、项目策划人才、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员、有机合成研究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实验(cro)人员、药品检测人员、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人才、战略采购经理、医药零售管理人才、执业医生、执业药师、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科研团队成员、教师、研究员、教育管理人才、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体育教练员、赛事项目经理、赛事执行专员、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信息化咨询顾问、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贴片技术(smt)工程师、印刷线路板布局(pcblayout)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工业(ie)工程师、工艺(pe)工程师、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射频(rf)工程师、电讯设计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产品(项目)经理、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界面设计(ui)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数字媒体技术人员、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文献资料开发人才、文献采编人才、考古专业人才、文物鉴定人才、文物保护人才、文物修复人才、陈列宣教人才、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舞美设计人才、舞台技师、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新媒体运营人才、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汽车维修人才、船舶维修人才、航空维修人才、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金融管理人才、战略研究人才、行业研究人才、市场研究人才、科技金融人才、基金经理、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授信审批人才、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交易所投资人才、产业投资咨询人才、保险精算人才、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航运金融业务人才、离岸金融业务人才、跨境金融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绿色金融人才、文化金融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创业金融人才、财富管理人才、金融产品研发人才、金融公关人才、金融数据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财会人才、金融审计人才、金融监管人才、担保业务人才、保理业务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核保理赔人才、融资租赁人才、征信评估人才、合规与反洗钱人才、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包括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航运管理人才、船舶服务人才、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飞行员、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推进器研发人才、卫星导航开发人才、气动设计工程师、建模计算工程师、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15.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琼府办〔2019〕37号)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16.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17.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
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作为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适用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当前已进入封关运作前的关键阶段,为与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海南省对原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三、新办法施行后,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法修订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二)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因职业特点无法累计居住满183天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情形。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条件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申请要求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解释。
四、新办法执行时间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汇算清缴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新办法认定享惠资格。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办法认定。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累计居住满183天如何理解?
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具体计算规则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另行解释。
(二)第四条中“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如何理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目前,德国、韩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这些国家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可按规定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不受社保条件限制,除此以外的人员,均要满足社保条件。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2020〕101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二、减免税额计算
髙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 ×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 (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三、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髙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 12月底前将髙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髙端、紧缺人才。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髙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髙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 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四、征收管理和服务
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
髙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省税务局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名单,依托电子税务局,向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服务。
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髙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
这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是为了实现三个目的。一是日前,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明确了“
二是将、具体化。三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高端紧缺人才,对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望很高,《通知》中的政策内容可以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2.《通知》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为了让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简便操作,《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
3.《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是什么关系?
答:《通知》始终紧扣贴合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聚焦两者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逐条逐项解决,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可落地、可操作。因此,《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在政策上是贯通衔接的,在管理上是前后一致的,在措施上环环相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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