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小伙伴问2023年婚假、产假、陪产假是多少天,有什么变化吗?
近期,又一省市修订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对婚假、产假、陪产假有了新的规定。
除此之外,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23年(目前)全国婚/产假一览表,方便各位HR小伙伴们算薪用,快快码起来!
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均延长
2月1日正式执行
2022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1/t20230110_3798556.html
规定中有以下几个重点需要大家关注:
一、明确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小编提醒:
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二、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2、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3、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全国婚假一览表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全国多地产假、陪产假一览表
关于产假,HR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产假天数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立法本意来讲,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总会有HR搞不明白,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什么?一块发还是分着发?女员工领了生育津贴,还用给她发产假工资吗?
首先帮大家明确这个概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其中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这里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
5100÷30×128=21760(元)
3、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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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出生人口出现大幅下降,未来人口定是各个城市争夺的主要对象,因此,2023全国各地相继推出生育补贴,从小编整理的数据来看,最高的地区奖励10万,休假最长的地区可带薪休假一年。
杭州
杭州市2023年将首次向同一对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的家庭发放育儿补助。拟向二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5000元,向三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20000元。产假结束后可以申请产假津贴。截止日期是所有产假结束后的3个月,三个孩子的产妇津贴与一个孩子六个月的产妇津贴相同。
上海
产假从30天延长到60天,这个产假不是劳动法规定的98天产假,而是上海为了鼓励人口生育而给的额外产假,也就是说,在上海之前,产假是98 30天,也就是128天。现在,产假是158天。
生三个孩子政策补贴,每年可领1万元育儿补贴。这种育儿津贴可以连续领取三年,直到孩子年满三岁。此外还有一次性生育津贴:第一胎2000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补贴3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可补贴5000元。
温州
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县(市、区)可依据财力适当调整发放标准;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以按个数顺序领取,生育多胞胎后超过三孩的按个数领取三孩标准补助。
宁波(最新政策还未出)
北京(最新政策还未出)
深圳
一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另外每年发放1500元育儿补贴;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每年发放2000元育儿补贴;生育第三个子女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0元,另外每年发放3000元育儿补贴。(育儿补贴可领3年)
广东
一孩一次性补贴3000元,育儿补贴1500元/年;二孩一次性补贴5000元,育儿补贴2000元/年;三孩一次性补贴10000元,育儿补贴3000元/年。(育儿补贴最多可领3年)
广西、河南
每年10000元,可以连续领三年。
长沙
二孩的家庭可以增加一套购房指标,三孩的家庭一次性补贴10000元。
浙江嘉兴
嘉兴市户籍二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单套不超过5万元)购房补贴;嘉兴市户籍三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单套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贴。
云南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哈尔滨
二孩指定区域购房补贴15000元,育儿补贴500元/月;三孩指定区域购房补贴20000元,育儿补贴1000元/月。
甘肃临泽
二孩家庭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家庭每年发放10000元育儿补贴;在幼儿园就读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针对产妇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生育津贴;购买商品房时给予4万元的政府补助。
大兴安岭地区
三孩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荆门
二孩家庭一次性购房补贴20000元;三孩家庭一次性购房补贴40000元。
西藏
三孩家庭干部职工可以享受一年的带薪休假待遇。
兔年春节降临,女职工王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纠结事。她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月13日到期,单位依法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在1月10日,她开始请流产假15天,流产假至1月24日期满。而1月24日(正月初三)又恰逢春节假期。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顺延?应当如何顺延?
对此,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要顺延。
第二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即在1月24日终止。
第三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但因顺延期间又逢3天法定节假日,她的劳动合同应当再次顺延3天,即在1月27日终止。
第四种意见:虽不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后,逢法定节假日应当再次顺延,但认为王女士的劳动合同顺延至1月24日后,应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在1月25日终止。
哪种意见正确呢?
产假遇合同期满应当顺延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以当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届满,她还在休产假(流产假),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产假(流产假)结束,即在1月24日终止。故以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才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她未流产而是正常生产的,劳动合同还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婴儿从出生到满一周岁)结束才可终止。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但法律并未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设立产假的目的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你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我的身体停止恢复。所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顺延并无依据。
不过需注意,尽管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不顺延,但是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则应当顺延。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根据2022年11月1日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增加的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对于合法生育的奖励,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既然生育假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60天,这个月遇到春节,就赖掉3天。就是说,两种假期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
实践中,在春节前临产的女职工,如先休生育假、后休产假,因为在休生育假期间遇到3天法定节假日,就可将生育假顺延,即可以多休3天假。而如先休产假、后休生育假,因为产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就享受不到这个待遇了。那么,如女职工要求先请生育假、后请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呢?
因为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就开始请的,所以从道理上讲,总归是先请产假后请生育假。但是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律先请产假,再请延长的生育假,以免发生争议。
另需注意,尽管上海规定的生育假6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6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那么,顺延3天的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另外,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除了生育假之外,增加的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至于第四种意见,其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就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据此,王女士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1月24日后,尽管时值法定节假日,但仍然可以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不过,由于王女士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顺延至2023年1月24日终止,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将多支付王女士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王女士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兔年春节降临,女职工王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纠结事。她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月13日到期,单位依法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在1月10日,她开始请流产假15天,流产假至1月24日期满。而1月24日(正月初三)又恰逢春节假期。王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顺延?应当如何顺延?
对此,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要顺延。
第二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即在1月24日终止。
第三种意见: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流产假期满,但因顺延期间又逢3天法定节假日,她的劳动合同应当再次顺延3天,即在1月27日终止。
第四种意见:虽不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满后,逢法定节假日应当再次顺延,但认为王女士的劳动合同顺延至1月24日后,应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在1月25日终止。
哪种意见正确呢?
产假遇合同期满应当顺延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以当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届满,她还在休产假(流产假),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产假(流产假)结束,即在1月24日终止。故以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才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她未流产而是正常生产的,劳动合同还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婴儿从出生到满一周岁)结束才可终止。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但法律并未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设立产假的目的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你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我的身体停止恢复。所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顺延并无依据。
不过需注意,尽管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不顺延,但是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则应当顺延。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根据2022年11月1日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增加的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对于合法生育的奖励,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既然生育假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60天,这个月遇到春节,就赖掉3天。就是说,两种假期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
实践中,在春节前临产的女职工,如先休生育假、后休产假,因为在休生育假期间遇到3天法定节假日,就可将生育假顺延,即可以多休3天假。而如先休产假、后休生育假,因为产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就享受不到这个待遇了。那么,如女职工要求先请生育假、后请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呢?
因为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就开始请的,所以从道理上讲,总归是先请产假后请生育假。但是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律先请产假,再请延长的生育假,以免发生争议。
另需注意,尽管上海规定的生育假6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6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
那么,顺延3天的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另外,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除了生育假之外,增加的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至于第四种意见,其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就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据此,王女士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1月24日后,尽管时值法定节假日,但仍然可以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不过,由于王女士于2022年1月14日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月13日到期后,顺延至2023年1月24日终止,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将多支付王女士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王女士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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