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只有满足以下四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够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时办结的。
3、所涉嫌的罪行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至于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要继续坐牢,从“取保候审”这四个字本身就能够看出来。所谓“取保候审”,意思就是争取保释,等候庭审,庭审之后的判决结果将决定犯人是否要坐牢。因此取保候审和坐牢其实是两码事,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取保候审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的方式取保候审。担保人必须与案件无关,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享有中国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最后还要有固定的居所,以及稳定的收入
因此很多担保人都是律师担当,但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朋友也能够成为保证人。但成为保证人后,就有义务和风险,如果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很有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就比较简单,起点数额一千元,最高五万元。如果是经济犯罪和侵犯财产罪,或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保证金还会跟随涉案金额上涨。在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必须一次性缴纳,当然取保候审之后这些钱也会全部退还。
以上就是“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权益。取保候审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前享有自由权的重要制度。
编辑:王倩
我们经常会在香港电影里听到一句话“有人来保释你了”。没错,取保候审的意思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成保释的意思。用官方一些话来说就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那么想要取保候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案件所处的阶段也对是否可以成功取保有一定的影响。在刑事辩护的时间内,及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以及取保候审申请,往往要比检察院已经做了批捕决定要容易得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检察院批捕后就不能被取保候审,虽然难度相较于刑拘时大,但仍可以提出法律意见,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简答,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刑事案件纠纷的困扰,您可以直接找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直接起诉或报警立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普辉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中新网北京9月21日电 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等。
资料图:图为民警正在进行检查。 重庆市公安局供图
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审?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安部法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就上述《规定》的答问中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资料图:民警对重点场所开展检查。王亮 摄
取保候审人员不得去这些地方,见这些人!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规定》明确: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资料图: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 穆亚楠 摄
关于保证金有何要求?
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规定》还明确,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规定》称,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中新网北京9月21日电 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版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等。
资料图:图为民警正在进行检查。 重庆市公安局供图
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审?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安部法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就上述《规定》的答问中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资料图:民警对重点场所开展检查。王亮 摄
取保候审人员不得去这些地方,见这些人!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规定》明确: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资料图: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 穆亚楠 摄
关于保证金有何要求?
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规定》还明确,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规定》称,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仲裁中止延期?仲裁中止延期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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