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青年女律师发布的网络小视频引起了巨大争议。视频中一位身着律师袍的女青年为大家进行法治科普。
女律师称,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
对方老公和自己老婆无权主张赔偿。
若是对方老公用其他手段进行威胁或者伤害的情况,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律师,发布的是法治科普的视频,看上去却像是鼓励偷情一样。
先不说法律的问题,这样的说法在道德上就实在是说不过去。
虽然说法律凌驾于道德之上,但是中华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美德也不是轻易能够践踏的。
那么,睡别人老婆这种事真的是不违法不犯罪吗?有法律专家给出了结论。这种说法是极其错误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所以通奸行为肯定是违反婚姻法的,只是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刚性制裁措施,而是通过道德予以约束。爱情没有先来后到,但有礼义廉耻。
不仅如此,你以为睡别人的老婆不犯罪?你睡一下军人的老婆试试,牢饭吃过没?《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众多法律专家也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艾法:1、你敢睡军嫂试试?破坏军婚罪了解一下?2、这个年轻律师想出名想疯了…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过吗?4、道德败坏却一脸得意,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巍岳钦禹:一,在《婚姻法》,这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这在财产分割上会体现,这叫不违法?二,违反《公务员法》中道德约束部分,是要受到惩戒的,这叫不违法?三,与军人配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是犯罪,要判刑的,这叫不犯罪?
法职_庞九林律师:这个话题好玩!律师说的不违法,也许指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犯罪当然是不违反《刑法》。侠义上的违法,确实应该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过很明显,睡别人老婆或者老公,违反《婚姻法》。
对于这位青年女律师的说法,大家怎么看呢?
贾某和李某这一对夫妻的八卦故事从2017年一直延续到2019年,李某出轨似乎终于石锤了。明星的故事固然令人唏嘘,但这里面也涉及到了一个普通群众也会苦恼的问题,贾某和李某是法定夫妻,现在夫妻一方出轨了,其法律后果是怎么样呢?
带绿帽的圣诞老人
一、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是否违法?
(一)一般的出轨不违法
出轨指已有婚配对象的人,不顾家庭和谐,与婚姻之外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产生感情。很多人说,结婚的时候都希望天长地久,婚后繁杂琐事只让人觉得累觉不爱,从而想到外面寻找刺激。一时婚内出轨行为不触犯法律,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不顾自己作为母亲和他人妻子的本分,为了一时刺激而背叛家庭,只能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不涉及法律范畴。
(二)若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这里的重婚罪包括了两种情形:第一,出轨一方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这里是办理登记了两次登记结婚。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主要包括:
1、 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 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夫妻一方出轨的,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构成重婚罪的,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
带上绿帽子
二、 夫妻一方出轨的对离婚有什么影响?
离婚主要是两个途径:一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是如果一方不愿离婚的,只有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定是否准予夫妻俩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只要有夫妻感情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
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影响子女抚养权问题。
婚姻破裂
总结
出轨一般情况下是不涉及违法的,但可能会给配偶、孩子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很多人夫妻因为一方出轨而选择了离婚,造成了夫妻感情破碎,孩子也居于单亲家庭,最终而走向了不可挽回的局面。结成夫妻是一种缘分,应该好好守护这份缘。成为了夫妻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一起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努力。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里,有些道德领域通常认为天经地义的事,但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比方说,如何处理婚姻出轨问题。
通常认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便有了惩治胁迫对方及对方的对方的权利,就像大家网上常见的抓奸现场。处理的结果,往往是将通奸的双方打一顿、视频曝光,或是让对方的对方掏钱补偿。或许没有几个人知道,以上的处理方式,法律风险极大。
但最近发生的一个新闻,那可真的是小刀拉屁股——开了眼了,事情发生在南充营山县城。
意外发现女邻居与他人家中偷情,拍下录像及照片
10月某日,陈某家的空调出了些问题,他在阳台修空调,不料,他发现隔壁的女邻居康某正在家中和一男人发生关系。
但是这个男人竟然不是康某的老公,那这样的话,她就是在偷情。
于是陈某不声不响偷偷拍下了照片和视频。第二天,陈某私下在小区的物业群加了康某。
加上好友后,陈某把自己拍到的偷情“证据”发给了康某。
康某看到照片和视频后顿时慌了,随即提出给陈某两万元的“封口费”,并要求陈某删除所有的视频和照片。
岂料,陈某回绝了,他提出不要钱,要人。他说,要自己帮她保守秘密的话,康某需每周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以视频及照片相要挟与女邻居发生关系
开始康某是拒绝的,还把价格提高到了5万元。但陈某就是不愿意,坚持要人不要钱,并且威胁到:
“如果你不答应,就把照片和视频发到业主大群里,让你身败名裂。”
康某自觉做了亏心事,没办法只能妥协。
随后,两人在陈某家中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慢慢的,陈某得寸进尺,要求从每周两次变成了每周五次。最终,康某实在受不了了,把事情告诉了丈夫......
李某很生气,殴打完康某后表示要离婚。
康某一听慌了,她说自己以后会改过自新的。还想办法从陈某处索取10万元,用于补偿丈夫的“损失”。
李某一听10万元,便同意了。
女邻居忍无可忍,与丈夫设计上演“仙人跳”
第二天,邻居陈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康某家中,想到发生关系。
而夫妻俩早就商量好,此时,丈夫李某“突然”从外面回了家,“碰巧”撞到了前来和妻子偷情的陈某。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场“捉奸戏”,演的生龙活虎。
陈某一看李某回来了,一下就软了。康某“顺其自然”的提出让陈某支付10万元“私了”。
一开始,陈某只答应给5万,李某“威胁他。
如果不给钱就把陈某的妻子和父母找过来,让他身败名裂。
于是陈某当场转了10万元,还写下了字据。
从偷窥发现奸情,到威胁女邻居,最后反被敲诈。
真是奇葩事,可是事情还没完,一个多月后,陈某妻子发现家庭存款10万不见,便向陈某追问下落。
几经追问,陈某谎称其因帮邻居康某拿快递,被康某丈夫以“捉奸”为由敲诈10万元。
妻子陪同陈某下到派出所报警。后来这事情的被调查清楚,陈某、康某、李某均被刑拘。
强奸、敲诈勒索,一个都跑不掉。
本案中,当陈某妻子发现家10万元存款不见后,陈某谎称因自己给康某送快递被误解而遭受勒索,陈某妻子报以此报案,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为同共犯罪,而陈某则涉嫌强奸罪,因此,三人均被刑事拘留。
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从本案事实事来看,陈某既因为被骗而将10万元转帐于李某与康某,也因为被勒索而转帐10万元,康某及李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康某及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为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既遂的基本行为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基于威胁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两罪的处罚上来看,康某与李某从陈某处取得的10万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同。本文认为,陈某之所以转帐10万元给康某与李某,虽然有骗的成分,但陈某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转帐的,因此,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强奸罪的手段是强奸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欠缺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罪,如妇女基于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告强奸的,不构成强奸罪。其中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陈某以将拍下的康某与他人在家发生关系的视频和照片发到业主群相威胁,使得康某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陈某进而与康某多次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提醒人们当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时,应勇敢面对现实,直面自己的错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以暴制暴,导致对自已不利的局面。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犯罪;陈某涉嫌强奸罪。
现实生活里,有些道德领域通常认为天经地义的事,但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比方说,如何处理婚姻出轨问题。
通常认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便有了惩治胁迫对方及对方的对方的权利,就像大家网上常见的抓奸现场。处理的结果,往往是将通奸的双方打一顿、视频曝光,或是让对方的对方掏钱补偿。或许没有几个人知道,以上的处理方式,法律风险极大。
但最近发生的一个新闻,那可真的是小刀拉屁股——开了眼了,事情发生在南充营山县城。
意外发现女邻居与他人家中偷情,拍下录像及照片
10月某日,陈某家的空调出了些问题,他在阳台修空调,不料,他发现隔壁的女邻居康某正在家中和一男人发生关系。
但是这个男人竟然不是康某的老公,那这样的话,她就是在偷情。
于是陈某不声不响偷偷拍下了照片和视频。第二天,陈某私下在小区的物业群加了康某。
加上好友后,陈某把自己拍到的偷情“证据”发给了康某。
康某看到照片和视频后顿时慌了,随即提出给陈某两万元的“封口费”,并要求陈某删除所有的视频和照片。
岂料,陈某回绝了,他提出不要钱,要人。他说,要自己帮她保守秘密的话,康某需每周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以视频及照片相要挟与女邻居发生关系
开始康某是拒绝的,还把价格提高到了5万元。但陈某就是不愿意,坚持要人不要钱,并且威胁到:
“如果你不答应,就把照片和视频发到业主大群里,让你身败名裂。”
康某自觉做了亏心事,没办法只能妥协。
随后,两人在陈某家中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慢慢的,陈某得寸进尺,要求从每周两次变成了每周五次。最终,康某实在受不了了,把事情告诉了丈夫......
李某很生气,殴打完康某后表示要离婚。
康某一听慌了,她说自己以后会改过自新的。还想办法从陈某处索取10万元,用于补偿丈夫的“损失”。
李某一听10万元,便同意了。
女邻居忍无可忍,与丈夫设计上演“仙人跳”
第二天,邻居陈某又像往常一样来到了康某家中,想到发生关系。
而夫妻俩早就商量好,此时,丈夫李某“突然”从外面回了家,“碰巧”撞到了前来和妻子偷情的陈某。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一场“捉奸戏”,演的生龙活虎。
陈某一看李某回来了,一下就软了。康某“顺其自然”的提出让陈某支付10万元“私了”。
一开始,陈某只答应给5万,李某“威胁他。
如果不给钱就把陈某的妻子和父母找过来,让他身败名裂。
于是陈某当场转了10万元,还写下了字据。
从偷窥发现奸情,到威胁女邻居,最后反被敲诈。
真是奇葩事,可是事情还没完,一个多月后,陈某妻子发现家庭存款10万不见,便向陈某追问下落。
几经追问,陈某谎称其因帮邻居康某拿快递,被康某丈夫以“捉奸”为由敲诈10万元。
妻子陪同陈某下到派出所报警。后来这事情的被调查清楚,陈某、康某、李某均被刑拘。
强奸、敲诈勒索,一个都跑不掉。
本案中,当陈某妻子发现家10万元存款不见后,陈某谎称因自己给康某送快递被误解而遭受勒索,陈某妻子报以此报案,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为同共犯罪,而陈某则涉嫌强奸罪,因此,三人均被刑事拘留。
康某及丈夫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从本案事实事来看,陈某既因为被骗而将10万元转帐于李某与康某,也因为被勒索而转帐10万元,康某及李某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康某及李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为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既遂的基本行为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基于威胁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两罪的处罚上来看,康某与李某从陈某处取得的10万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同。本文认为,陈某之所以转帐10万元给康某与李某,虽然有骗的成分,但陈某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转帐的,因此,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强奸罪的手段是强奸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欠缺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罪,如妇女基于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告强奸的,不构成强奸罪。其中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陈某以将拍下的康某与他人在家发生关系的视频和照片发到业主群相威胁,使得康某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陈某进而与康某多次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提醒人们当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犯时,应勇敢面对现实,直面自己的错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以暴制暴,导致对自已不利的局面。本案中,康某与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共犯罪;陈某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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