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申文波律师
而作为侦查的一方,抓人的一方,则有人会告诉当事人和家属没必要请律师,理由无外乎有钱请律师不如用来退赃、生米煮成熟饭,请律师也没用、小病不用去大医院等等。
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市场,意味着捡漏、物美价廉这些词汇不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如果你的案件不是在全国或区域有重大影响性的案件、或者具有明显理据的重大冤案,且又不是律师的至亲挚友,那么不太可能低于市场价聘请到律师进行有价值的辩护。
限于案件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律师个人执业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区域间的律师费水平有一定差异,但基本上当地都有一个平均“阈(yù)值”。
低于这个“阈(yù)值”聘请律师,要么是服务项目会有所减少,要么服务质量会有所递减。个人收费20万以上的律师,突然报价2万,要么是交给助理练手,要么是出于其他原因诸如巩固常年合作关系、至亲挚友等,不太可能是因为被捡漏了。
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律师10万以上的案件做不完,那么就需要一个足以说服他/她的理由去耗费同样的时间和精力,接手一个2万律师费的案件。对于个人而言,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多接一个案件,必然挤占其他案件的空间。
01
富人不怎么关心什么时间段请律师,有了麻烦就及时请专业人士介入处理是其一般做法。其最关心的是律师能够提哪些服务,服务的价值体现在哪些地方,虽然这也是普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就像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生病才会求医问药,但很多富裕的人会额外的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定期体检、出国疗养和私人养生会所中。
有些案件当事人除了聘请律师辩护外,还聘请“生活律师”每周会见2-3次,按次付费,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出来放风,有人能陪着聊天解闷。
如果仅仅是为了传达一些家属的问候,了解基本的案件情况,则完全没有必要花费精力挑选律师。随便找个律师或者去看守所附近找个律师,都可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
坊间有个传闻,说有的当事人家属为了防止看守所门口的律师收了钱不去见人,特地叮嘱律师需要在见完人之后准确说出当事人小名才付费。
明白自己的需求,是决定是否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什么阶段请律师的关键。
02
刑事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部分案件还涉及申诉、监委等阶段。
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且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已经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则需要慎重决定是否请律师。
以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一季度办案数据来看,认罪认罚的案件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85%,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这里面存在一个称不上为bug的bug,就是量刑建议有可能是幅度刑,法院自由裁量的区间比较大。
比如一个案件量刑建议在2年半到三年。至于案件是就低判两年半,还是顶格判三年,则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还有就是法院在认为案件量刑畸轻畸重的时候,也会要求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主动调整也算是量刑建议得到了采纳。
对于5%的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并非全部是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判刑。有部分是法院认为量刑畸轻,检察院又不同意调整建议刑期而最后重判的情形,最典型的就是缓刑建议最后判了实刑,取保在外最后收押。
从概率论的角度考虑,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且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则结果几乎可以确定。此时再请律师介入辩护,最大的作用在于巩固既有量刑成果,而非改变刑期。
当然,5%的概率并非不可能发生,我已经办过好几个刑期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有的案件量刑建议是实刑,最后判了缓刑。
这要看当事人和家属的决心有多大了,如果想再减少一些刑期或者判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妨找律师搏一搏。
如果当事人、家属对量刑建议确定的刑期都能接受,则请律师的意义就不大了,不如用请律师的钱缴纳罚金。
对于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虽然承认犯罪事实但对案件罪名有异议的案件、以及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认可,觉得太高而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请律师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此时应把重点关注的重点放在请什么样的律师身上。
03
如果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该阶段内已经决定请律师,当然是越早越好。
一则是审查起诉阶段前、中、后期请律师费用是一样的,不如早请律师,早接受法律服务。
二则在该阶段越早请律师,越能掌握主动权。律师不是万能的,说话办事都要有依据,检察官才愿意听、愿意交流。而律师的依据除了政策法规,就是卷宗证据。
有些单人单罪的案件,卷宗材料相对较少还好办。有些涉及人数较多、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有几十本卷甚至上百本卷。阅卷、整理、归纳辨点需要一定时间,因为家属如果确定请律师,还是在这个阶段尽早请律师为好。
律师需要就案件诉与不诉、证据等问题与检察官沟通,如果案件认罪认罚还需要沟通以多少刑期诉的问题,也即所谓的量刑协商。
这里面常见的想法是等到法院阶段再聘请律师,在高概率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到法院阶段再请律师,极有可能面临生米煮成熟饭的问题,具体原因参照上面所说的数据。
04
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怎么好判断。
一则是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很多是隐形的,无法像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能快速通过成果进行展示,因此也就给人的感觉是不起作用。
另一方面,侦查阶段信息差的存在,有些家属相信办案机关更甚于律师。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很多律师都在说,不在此赘述。
仅说一点——核实笔录,虽然现在的刑事政策导向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所以明确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如何核实笔录等至关重要。
请律师绝对不是教当事人怎么说,律师也不会教当事人怎么说,而是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了解权利才能行使权力。
比如有自书笔录的权利、对于说了没有记、记了没有说的,有增添删减的权利。别看这一个小小的细节,是大部分案件成败的关键。
至于说收集证据、说服公安机关撤案、营造有利于当事人的氛围和条件等,则不再本文讲解的范围内。
说了这么多,主要还是希望帮助当事人和家属搞清楚一件事——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能做哪些事情,当事人需要哪些服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和家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目的期许,来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什么阶段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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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以来,已经听过无数人说“刑事律师没用”、“刑事不要找律师”等说法,有的当事人看到律师代理案件但被告人还是被判处刑罚之后,对于这种说法更是心服口服。在我看来,这种认知真的是不正确的。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在三个阶段中,刑事律师介入的意义与作用非常之大!
首先说一说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被羁押在看守所,家属根本无法见到,但是律师可以凭借律师的身份对被羁押人进行会见,一方面可以抚慰被羁押人的情绪,另一方面可以与家属沟通被羁押人的精神状态与相应的生活所需,包括添衣加被等请求,律师可以帮忙与家属沟通,让家属及时邮寄生活用品。
除此之外,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可以根据案件进展为被羁押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对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律师的意见。
最后,在会见时,律师可以告知被羁押人的相关权利,被羁押人在了解自己的权利之后,会更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误区。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毕竟案子是法院判的嘛,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甚至会对家属说等到法院“再看看”。
实际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大量的刑事案件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基本确定了。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时已晚,作用和意义都要有限的多。
另一方面,即便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的原因,有个形象的说法是,公安是做饭的(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是端饭的(决定哪些上,哪些不上),法院是吃饭的(决定哪些吃哪些不吃)。可以说,即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但这个决定的权力是有“范围”的,不是随便、任意决定的,而这个“范围”很多时候恰恰是前期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所决定。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律师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或者超过50%,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约30%-40%,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起的作用则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递减状况。
因此,家属、律师和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审判前的辩护。
下面,我结合自身经验,就侦查阶段(即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源头)律师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
展开来讲,我认为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至少有九个方面。
一、避免无罪的定成有罪的笔录
侦查机关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当事人则很多是第一次面临这样的事,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办、怎么应对,那就真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二、避免轻罪定成重罪笔录
实践当中很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晰,当事人根本不可能清楚其中的门道,在配合警方调查的时候,稀里糊涂“认错”了的情况经常出现。警方则很少主动“纠正”,因为刑事案件对他们而言,破案才是第一重要的。
三、避免警方的诱供、骗供、错供、漏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在实践当中,警方可能是侦查惯性使然,也可能是破案的需要,形成了“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先假设或者怀疑这个人是有罪的,然后去找证据)的思维,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常出现。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不会给当事人讲太多的无罪、罪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有利于他的法律规定,更多的讲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类的政策。
有很多时候警方的“侦查技巧”则有“诱供、骗供、错供、漏供”的嫌疑。
实际上很多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表明,他可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再加上笔录也是警方做的,嫌疑人也“签字”了,很多案件“既然嫌疑人都认了,那他应该还是有罪的吧。”即便证据有问题,甚至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加上他的重要辩解可能“有意无意”在笔录中遗漏了,最后往往被定罪。
一个是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一个是“法律小白”的当事人,他如何能知道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缘故啊!
四、全方位的告知当事人如何“自救”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即便请了律师,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学会“自救”,掌握自救的方法和技能。比如如何与警方及其他办案单位打交道,要不要趁早认罪认罚,讲解立功的规定,在“里面”受欺负了怎么办,被办案单位“欺负”了怎么办等等。
五、家事信息传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面可能积压了一大堆事情。在庞大的社会网中,他有时候牵扯着方方面面。作为律师,除了给他做专业上的辅导和法律上的咨询,另外一方面就是家事信息传达,尽量避免或减轻因为他失去自由而对外面工作和生活的冲击和不良影响。
六、积极搜集证据提交,避免警方倾向性取证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往往注重搜集当事人有罪的部分,律师的作用就是补齐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那一部分证据材料。最终让案件的情况更全面的呈现在办案单位那里,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
七、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折抵刑期的。很多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能已经羁押一年半载了,发现有问题或者案子办错了怎么办?已经羁押的日子是不可逆转的,往往最后的判决是对这已经羁押的既定事实的一种“追认”。
相反,如果能聘请律师在前期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则后面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和顾虑,发现案子办错了,撤掉就是,反正人在外面。
八、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的一边倒的倾向性侦查
这一点跟第六点相似,就是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考虑问题的片面性,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处理。
九、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情况进行控告
很多有问题的刑事案件,最后到法院,可能存在不少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再要求控告、排除,会很难。为什么难?除开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案件的办理已经迁延日久,无论是证据还是程序方面,相关办案人员对此的重视程度当然的“弱化”了。好比一个受伤的地方,刚开始还有受伤的痕迹,日子久了,可能就没有痕迹了,没有了痕迹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却想维权,自然是一件很难的事。
综合以上九个方面,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能尽早请律师介入时别犹豫,避免错过最佳黄金时期。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误区。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毕竟案子是法院判的嘛,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甚至会对家属说等到法院“再看看”。
实际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大量的刑事案件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基本确定了。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时已晚,作用和意义都要有限的多。
另一方面,即便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的原因,有个形象的说法是,公安是做饭的(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是端饭的(决定哪些上,哪些不上),法院是吃饭的(决定哪些吃哪些不吃)。可以说,即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但这个决定的权力是有“范围”的,不是随便、任意决定的,而这个“范围”很多时候恰恰是前期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所决定。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律师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或者超过50%,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约30%-40%,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起的作用则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递减状况。
因此,家属、律师和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审判前的辩护。
下面,我结合自身经验,就侦查阶段(即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源头)律师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
展开来讲,我认为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至少有九个方面。
一、避免无罪的定成有罪的笔录
侦查机关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当事人则很多是第一次面临这样的事,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办、怎么应对,那就真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二、避免轻罪定成重罪笔录
实践当中很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晰,当事人根本不可能清楚其中的门道,在配合警方调查的时候,稀里糊涂“认错”了的情况经常出现。警方则很少主动“纠正”,因为刑事案件对他们而言,破案才是第一重要的。
三、避免警方的诱供、骗供、错供、漏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在实践当中,警方可能是侦查惯性使然,也可能是破案的需要,形成了“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先假设或者怀疑这个人是有罪的,然后去找证据)的思维,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常出现。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不会给当事人讲太多的无罪、罪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有利于他的法律规定,更多的讲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类的政策。
有很多时候警方的“侦查技巧”则有“诱供、骗供、错供、漏供”的嫌疑。
实际上很多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表明,他可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再加上笔录也是警方做的,嫌疑人也“签字”了,很多案件“既然嫌疑人都认了,那他应该还是有罪的吧。”即便证据有问题,甚至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加上他的重要辩解可能“有意无意”在笔录中遗漏了,最后往往被定罪。
一个是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一个是“法律小白”的当事人,他如何能知道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缘故啊!
四、全方位的告知当事人如何“自救”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即便请了律师,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学会“自救”,掌握自救的方法和技能。比如如何与警方及其他办案单位打交道,要不要趁早认罪认罚,讲解立功的规定,在“里面”受欺负了怎么办,被办案单位“欺负”了怎么办等等。
五、家事信息传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面可能积压了一大堆事情。在庞大的社会网中,他有时候牵扯着方方面面。作为律师,除了给他做专业上的辅导和法律上的咨询,另外一方面就是家事信息传达,尽量避免或减轻因为他失去自由而对外面工作和生活的冲击和不良影响。
六、积极搜集证据提交,避免警方倾向性取证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往往注重搜集当事人有罪的部分,律师的作用就是补齐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那一部分证据材料。最终让案件的情况更全面的呈现在办案单位那里,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
七、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折抵刑期的。很多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能已经羁押一年半载了,发现有问题或者案子办错了怎么办?已经羁押的日子是不可逆转的,往往最后的判决是对这已经羁押的既定事实的一种“追认”。
相反,如果能聘请律师在前期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则后面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和顾虑,发现案子办错了,撤掉就是,反正人在外面。
八、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的一边倒的倾向性侦查
这一点跟第六点相似,就是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考虑问题的片面性,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处理。
九、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情况进行控告
很多有问题的刑事案件,最后到法院,可能存在不少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再要求控告、排除,会很难。为什么难?除开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案件的办理已经迁延日久,无论是证据还是程序方面,相关办案人员对此的重视程度当然的“弱化”了。好比一个受伤的地方,刚开始还有受伤的痕迹,日子久了,可能就没有痕迹了,没有了痕迹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却想维权,自然是一件很难的事。
综合以上九个方面,当事人和家属遇到刑事案件,能尽早请律师介入时别犹豫,避免错过最佳黄金时期。
刑事代理委托书家人代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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