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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31 1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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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官司专业律师文章目录:

律师万欣 医患和谐初心不改

万欣律师与美国卫生法学专家贝克教授进行学术交流后,赠书留影


“医药卫生领域的律师,应该以促进医患和谐为己任,努力去缓和医患关系,而不是挑辞架讼。”十几年的时间,万律师从医药卫生这个小众的法律服务领域脱颖而出,成为“全国优秀律师”。除了精于业务之外,他还以悲天悯人的情怀,为陷入困苦的当事人雪中送炭;他以促进医患和谐的初心,为医药卫生法律的完善与发展作出贡献。


药剂师的华丽转身 从“不务正业”开始


在成为律师之前,万欣曾是江西九江一家医院的药剂师。然而在医者万欣的身上,却有些与医学似乎不相干的爱好。他擅长辩论,曾作为三辩手代表九江市参加江西省青年辩论大赛,并获得第二名。


这些貌似“不务正业”的爱好,似乎冥冥中早已注定,万欣会迎来一次职业道路上的华丽转身。


2002年,万欣报名参加了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经过潜心备考,第一次考试就顺利通过,虽然万欣谦虚地将其归功于“侥幸”,但没有经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就拿下了当年通过率只有7%的全国大考,实在不是“侥幸”那么简单。万欣对法律的理解和悟性可见一斑。


通过司法考试后,万欣来到北京,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决定,干脆剑走偏锋,选择医药卫生法律服务这个领域。借助医学专业背景,万欣律师的转型非常顺利。他比普通律师更了解诊疗规范,更能发现医疗纠纷争议的关键所在。而他唯一要改变的是以往对症治病的医学思路,转而建立起对医疗纠纷的诉讼思路。


专业铸就成功 严谨赢得转机


在医疗纠纷中,律师专业不专业,敬业不敬业,对于案件的成败,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6年,一对父母找到万律师,请求替他们的孩子讨个公道。他们的儿子出生后由于是极低出生体重早产儿,医院直接给孩子吸氧16天。


出院后,夫妇俩精心呵护着幼小的生命。但他们发现,孩子的眼睛不能盯着红球移动。在出院后两次返院随诊时,父母将这一“异常”向医生反馈,但医生认为,这是早产儿的正常反应,并没有对眼底做进一步检查。


等到孩子出院后3个月再次返院随诊时,医生发现,孩子眼注视不好,晶状体似混浊,光反射不敏感。经进一步检查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Ⅴ期,已经错过最佳治疗阶段,视力很难恢复。


万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情后发现,如果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必须要证明医院有过错。如何证明医院对孩子的疾病风险明知而出现疏忽成了当务之急。


一篇被告医院的两名医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让万律师眼前一亮。文中论述了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的多种因素,并指出“氧气是产生ROP重要因素之一,缺乏用氧指征的早产儿切勿用氧。”


这篇论文发表于患儿出生前5年,更重要的是两位医生都是经手治疗的二线医生,都为孩子进行过查房检查,有一位医生还多次参与孩子出院后的复查。


万律师认为,这篇论文证明被告医院的医生对早产儿用氧可能导致视网膜病变的风险早有认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检查,导致患儿双目失明。这种医务人员明知疾病风险却不作为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认定为过错。


万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的一致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此案例也成为该医院入职培训的必讲案例,对一批批新入职年轻医生提高责任意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专业”已经让万律师在医药卫生法律服务领域建立起十分突出的优势。并因此在教育、劳动、房地产、重大经济纠纷等领域名声大噪,各种业务也做得风生水起。


代理医患知己知彼 严于律己促进和谐


医药卫生法律圈子很小,万律师代理患者与医疗机构对抗,不担心和医疗机构“结梁子”吗?


万律师淡然一笑说:“不至于。任何医疗机构都希望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水准,是会赢得对手尊重的。”事实上,在他代理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大部分委托人反倒是医疗机构。


代理医患双方,让万律师锻炼出客观中立的视角和知己知彼的经验。万律师说,不真正换位就不会换位思考。长期只代理一方,思维容易定型,不自觉地成了一方代言人,考虑问题就难以中立、全面、客观。


可是,如果两方都代理,会不会出现利益冲突?


万律师表示,只要涉案医院是自己做过法律顾问或者正在服务的,他会明确地告诉患方不能为其服务。


不过,无论代理哪一方,万律师都秉承客观分析责任,尊重法律的原则。万律师说:“医药卫生领域的律师,应该以促进医患和谐为己任,努力去缓和医患关系,而不是挑辞架讼。”


着眼医疗法律环境 提升律师行业地位


采访中,“胸怀”两字被万欣律师反复提及。“个案有立场,案外有胸怀”是他认为一个优秀律师应该具备的素养。


在万律师看来,医药专业律师应有促进医患和谐的胸怀。在个案中,是非鲜明地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案外参与立法研讨、提出法律意见,甚至是自己发表文章时,都应该以促进医患和谐为基本原则,用正确的观念引导公众。


秉持这一理念,万欣律师积极参与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发起设立了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努力推动北京市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促进医患和谐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年来,万律师一直关注医药卫生法律的发展,致力于从律师角度为医药卫生法律建言,提升律师行业地位。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出现较大的变化。万律师立即组织市律协医药委委员进行研讨,并主笔《医疗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建议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受到了高度重视。


医疗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前往北京律协,向医药委的律师征求意见。万律师随后还应邀参加了该司法解释在卫生部召开的改稿会,会上发言受到了各方一致好评。


万欣律师主持《北京市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课题组在市卫计委召开座谈会


2016年,北京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承担了市卫计委关于在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课题。


万律师亲自起草了作为报告附件的《北京市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卫生计生行业用好法律顾问、降低法律风险,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将发挥积极作用;对拓展律师执业范围,规范律师法律服务,也大有裨益。


结题时,课题报告得到了卫计委的高度评价。特别是万律师起草的管理规定中创设的一些制度,比如评聘分离、书面工作报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双向评价等一系列机制,都是目前律师法律顾问事务比较前沿的内容,对卫生计生行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很有价值。






万欣,就职于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8年荣获2017北京榜样·律师楷模提名奖;


2017年荣获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16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


2015年、2016年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201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


2012年被评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2009年、2010年、2014年三次被评为《北京律师》优秀撰稿人。


内容摘编自《北京律师》


北京医疗纠纷赔偿律师张金荣

16年北京三甲医院工作经验
专为患方维权、专注医疗相关案件六年执业经验
多次代理二次鉴定和二审等复杂民事案件及刑事民事交叉、行政民事交叉案件
数次改变鉴定、调解意见和初审判决,为患方争取到最大权益
善于把握诉讼和调解中的契机,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
精准掌握案件焦点,结合诉求开展工作
在多年的医疗和法律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善于从目前医疗行业实际现状、临床实践和法学鉴定相结合,多角度多方面分析案件,切实解决争议,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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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遭遇医疗事故该如何维权?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当患者疑似遇上医疗事故,而双方又协商不来,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有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律师来告诉你!!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对于客观病历,即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是可以复印的,建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但是那种主观病历,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虽然不可以复印,但是可以要求当面封存。


复印封存病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时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在同等条件下,法官可能会采纳司法鉴定。


这里说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当患者疑似遇上医疗事故,而双方又协商不来,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有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律师来告诉你!!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对于客观病历,即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是可以复印的,建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但是那种主观病历,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虽然不可以复印,但是可以要求当面封存。


复印封存病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时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在同等条件下,法官可能会采纳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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