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和合同,其解除权的行使不尽相同,合同解除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随着《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许多问题更加明确,笔者从实务角度,结合《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解除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权归于终结,这是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体现。解除的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而归于终结。
当债务已经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为恢复原状或者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而恢复原状和补救措施这两个选择是并列的,是二选一的,具体适用哪种情况,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总的来说,能恢复原状的即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则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 履行情况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合同债权的影响。
Ø 如果解除合同后,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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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如果根据合同履行状况无法恢复或不容易恢复(例如标的物已经损毁无法直接返还的),或当事人在清理条款或解除协议中有补救措施的约定的,或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的,不必恢复原状,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
2. 合同性质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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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恢复原状
Ø 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种、同类、同量的物返还。
Ø 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用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受领并保管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因返还此前受领的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具体到个案中,应否采取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
4. 其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与补救措施根据条文的规定来看是二选一的关系,如果不能恢复原状的,则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是指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
5. 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合同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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