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同行问我,你写这么多有关普法和文书写作的文章,你教会了当事人,我们律师怎么办?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这一点我完全不担心。法律这个行业不存在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况且法律的学习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他需要不断的潜心学习和积累。普法,我觉得是所有法律人应尽的社会义务。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律师之幸,是法治之幸。另外,有一些简单的案件,我觉得也没必要聘请律师,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操刀。
本文将告诉大家写民事答辩状的一些要领。
答辩人(通常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答辩人(通常为原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答辩请求(实践中可以没有)+答辩事实理由+答辩状尾部内容。
一份好的答辩状,应该具有下列品质:
这一部分内容和民事起诉状的要点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点在于称谓的变化。应诉的人一般叫做“答辩人”(就是你自己),原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就是答辩的相对方,称为“被答辩人”,此处不再赘述。
掌握以下几点
范例: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涉案工程安装费用已经全额付清,不存在拖欠。
(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辩驳)
被答辩人白清喜确系涉案钢结构工程实际施工人,主要负责钢构安装及维护、板材(墙面及屋面板材)安装。其具体工作内容计价如下:
1.钢结构:400T 单价: 500元/T
金额:400 *500 =200,000元
2.屋面板:(120*48)+(90*24) =7,920m2 单价:11元/m2
金额:7920 * 11 = 87,120元
3.3#外墙:(120*48)*2 *8.9 – (24*8.9)= 2,776.8m2 单价:15元/m2
金额:2,776.8 * 15 = 41,652元
4.5#内外墙:(90+24)*2*8.9*2 = 4,058.4m2 单价:15元/m2
金额:4,058.4 * 15 = 60,876元
合计:389,648元
故被答辩人安装费总价款为389648元,并非被答辩人诉称的537888元。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共计380800元,余下8848元,被答辩人口头承诺豁免。至此,上述所有工程款均已经结清,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3#厂房C轴钢柱安装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答辩人曾通知被答辩人整改,但被答辩人拒绝整改,造成答辩人损失。答辩人已经就此提出反诉。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外的辩驳)
双方结算时,被答辩人口头承诺对3#厂房C轴钢柱倾斜问题进行整改,但工程款结清后,被答辩人随即撤场,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任何整改。之后答辩人自行整改,支付检测鉴定费30000元,整改费用260000元,共计290000元。上述事实,有相关鉴定报告、设计单位整改说明、相关费用票据为证,且被答辩人自始不予否认。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赔偿,有权就此提出反诉。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反诉请求。
(提出要求)
答辩人因与本案被答辩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被答辩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答辩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被答辩人称答辩人要把缴税凭证给被答辩人,且答辩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被答辩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答辩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被答辩人称一审法院超出答辩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答辩人协助答辩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答辩人,那倘若被答辩人不配合答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属于自然人的应该有该自然人的签字,答辩人属于公司的应该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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