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了解了
著作财产权
部分的
放映权
,今天小编带你聊聊著作权中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
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1、
电子环境。
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
有线
方式还是
无线
方式进行的。
2、
公开性。
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
公开的
,
任何公众
都可以获得,也就是排除点对点的传播,如发电子邮件等。即使在电子邮件中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不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提供者承担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
只有作者或者经过作者许可后
,才能将作品上网传播,任何
未经
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
承担
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上不管下”。
4、
交互性
。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权利区别于其他几种传播权的本质特征。网上传播的作品,
公众可以自己决定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
,可以在传播的同时,也可以在以后的时间内,并且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
新著作权法也规定了
邻接权人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37条(6)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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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