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婚姻关系
2.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3. 分割共同财产
1.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①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就不适用该规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国纽约仲裁公约(中国纽约仲裁公约最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民法典离婚条例全文(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2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