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起诉证据审核]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凭证除了欠条、借条、收据之外,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表、理财委托合同、其它债权合同等。上述第二条规定,并没有要求债权凭证必须是原件,只要和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即可;债权凭证的复制品包括:副本、摘(抄)本、复印品、拓印品、照片、录像等。原件是原始证据,复印件是传来证据,均是证据,只是证明力大小的差别。
指除债权凭证外,其它如结算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是立案条件要求,并无实体审理程序中的质证程序,仅仅要求的初步证据即可,旨在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规则可知,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被非债权人持有的可能性极小,而持有后还提起诉讼、妄图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更小,因此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债权人),正如第二条第2款中“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债权凭证虽未载明债权人,但是推定持有债权凭证的人为权利人(推定规则)。
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而不是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
①“抗辩”和“反驳”的区别
②抗辩的主要思路:一是对债权人继受取得的主体资格进行抗辩。继受取得包括买卖、继承、赠予、债权转让等,如在债权转让中被告可主张该债权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未通知被告等。二是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债权人是另有他人并非原告本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是否适格属于程序处理问题,此时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处于立案阶段,尚未进行实体事实的审理,不能使用驳回诉讼请求,而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原告享有上诉权。另外,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与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再是唯一的证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起诉高利贷要什么证据材料(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2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