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来源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赡养父母是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一、确定赡养费给付标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维持被赡养人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
2.各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在确定各赡养人具体给付数额时,不宜平均摊派,要根据每一个人经济收入、家庭负担予以确定;
3.被赡养人住所地的生活水平。对不与子女一同生活的被赡养人,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被赡养人住所地普通生活水平。
二、赡养费包括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医疗费和其它日常生活的必需支出,在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对被赡养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一并处理,对尚未发生的,待发生时另行告诉。
三、在处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为作为自己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父母因客观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不能免除子女成年后的赡养义务。
2.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曾经因一般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不能免除成年子女赡养义务,若父母对子女曾经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如犯有杀害、奸污的罪行,犯有虐待、遗弃的罪行的等,成年子女是否能够免除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理论界多数人认为,父母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履行赡养的权利。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出嫁的女儿,虽然她们未参加工作,无固定生活来源,但因其从事家务劳动与丈夫的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丈夫的劳动所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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