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山东省聊城市某区某街道刘某,在当地有的合法房产,该房产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5月当地区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公告,将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费用、奖励等予以公告。2018年5月当地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将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强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
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持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涉案房屋强拆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判决行政赔偿,并无不当。
通过这个高院案例,我们要知道,虽然集体土地赔偿标准一般依照的是土地管理法,而国有土地依照的是590号令,但是根据个案的不同,参照赔偿的标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广大朋友们,如果征拆发生在你身边了,尽快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山东仲裁,山东省仲裁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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