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赡养问题,一直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对此均作出相关规定,对全社会关心的老年人赡养的一些具体问题给予明确。
法定赡养人,法律如何规定?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规定禁止虐待老人。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又在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另外,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同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同时在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赡养老年人,只出钱就行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17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18条中明确规定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赡养人未尽义务,应该怎么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又在第75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务事”,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赡养人应全面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以法律温度守护“夕阳红”,助力老年人安享天伦之乐。
仲裁司法,仲裁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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