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将产生某一后果而追求该后果的发生。甲打乙,明知乙会受伤,但就想把乙打伤,追究打伤结果的出现。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后果而放任该后果之发生。 甲与乙在火锅店发生争执,端起锅底泼向乙,结果泼到丙身上。则甲对丙的受伤就是间接故意的。故要判断是否是故意从认知要素和意愿要素角度进行判断。
依据过失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具体过失。
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为疏忽;
侵权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虽然预见到但却由于过于自信而认为可以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为懈怠。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精神痛苦。
经济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已得利益之丧失,
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即“该得而未得”。间接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害,但该种损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
其与间接损失的根本区别在于,间接损失是对受害人自身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失的基础上造成的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非以造成受害人的权利损害为前提,仅为单纯的经济损失。
本条讲的是规则原则,故我们对归责原则简单地说一下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归咎或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具体的侵权法律规范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准则,所有的侵权法律规范都必须接受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调整。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上述已论述过损失事实和主观过错。在此仅简单说一下行为违法,因果关系。
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
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都属此类。
二是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进入某种危险状态,这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危险方面的作为义务。
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发生人身伤亡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共同饮酒者或者其中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法理依据基本上都是作为义务的违反。
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即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仲裁法中的仲裁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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