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都列入职工福利费。
2、为企业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供暖费,困难补助,体检费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
3、遇年、节组织全体员工聚餐发生的餐费属于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做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4、企业组织优秀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外出旅游支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5、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旅游支出应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列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组织的发生的旅游费用可以先择列入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
6、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礼品发放给员工做福利的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但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上要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是工资薪金总额的2.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预提,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可以据实列支。 你公司福利费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14%,公司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为X元,如果工资总额*14%≤X,在限额内,那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为X元 。
2、你公司某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只要小于或等于工资总额*14%的数值,都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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