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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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