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法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类型分为三种: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2.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2.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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