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文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辱骂拦截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财物。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成不服,提出上诉。吕梁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公民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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