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篇文章《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唯一的办法是父母早立遗嘱》中讲到了独生子女家庭即将面临继承的问题,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很有可能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有网友问到自书遗嘱有效性问题。今天索性就这个问题作一些介绍。
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嘱的主要形式有: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打印遗嘱;4.录音录像遗嘱;5.口头遗嘱;6.公证遗嘱。
其中 ,自书遗嘱更易于独生子女父母接受,因为他们多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趋于保守、含蓄,尊崇家事不外扬的处事原则。并且自书遗嘱也相对相对简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是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对自书遗嘱要求并不苛刻。
按照法条规定,只要遗嘱人有文字书写能力,就可以独立作出自书遗嘱。下面我把法律要求的三点做以下详细分解说明: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让他人代写。
2.必须是正式制作,专门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财产作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遗嘱人签名必须是遗嘱人亲自签名。
4.须注明年、月、日。
5.全篇最好不要有涂改、增加删减。如果有,要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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