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张三以公司生产经营名义向银行借款,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公司,经过查明,【张三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利率】与【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相同,但从中另外约定了高额的服务费。
问,张三的行为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虽然形式上,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利率并未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高额的服务费本质上就是违法获取的高利。如果数额和情形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那么就会以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责。
高利转贷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与借款人转贷所得利息,之间的差额。
需要注意,从银行套取贷款后,又钱款放贷于他人,如果是通过(利息差之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好处费”、“服务费”等方式获益的,那么也会将之列入转贷利息。
张三得知李四急需借款,于是向银行贷款300万,成功后将款项转贷给李四,约定每年利息10%。
一年后,李四应还张三本金加利息,总计330万元。然而李四只还了张三5万块就赖账不还了。
此时,张三未拿回本金,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的状况下,问张三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不构成,但是为了转贷而套取银行的资金,如果张三无法按时归还的话,那么就会涉嫌刑法中的另外一个罪名:
此种情形下,转贷没盈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但是【转贷行为】和【牟利目的】均已构成,符合骗取贷款罪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也就是如果银行贷款没能偿还,那么就会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张三因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其后发现实际只用了100万元,剩余400万元便转贷给了需要借款的李四,并约定一年利息10%。
问:张三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答案是不会。
高利转贷罪的审查重点:须同时具备——
其中关于转贷牟利目的,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时,便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于是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转贷他人并从中牟利。
而如果借款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信贷资金,并无欺骗目的,后改变借款用途将贷款转贷于他人,那么不应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张三以公司经营名义向银行办理1000万承兑汇票。此后为了将资金转借于李四,张三又编造了虚假的交易关系和买卖合同,将套取的承兑汇票交给李四,由李四向银行贴现。张三从中获利80万元。
问:李四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而不是张三从银行取得款项后再转借李四,这种情况下,张三还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此种情形下,只是套取银行资金的手段形式不同,但是实质上张三的行为仍然符合: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并从中获利的情形。并且数额上也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
张三自己拥有200万资金,同时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银行200万贷款。
后将从银行套取的200万资金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原来自有的200万资金转贷给李四,并从中牟利30万元。
问,张三此举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答案是会构成。
这种情况属于变相转贷的情形。
很多人出于牟利目的,采用如上变相、隐蔽手段转贷牟利,那么实际上仍然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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