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成年子女对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而儿媳与婆婆之间的关系并非母亲与女儿的关系,因此,儿媳只对自己的亲生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而对于自己的婆婆,却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由于儿媳对婆婆没有赡养义务,因此,婆婆没有权利要求儿媳给付赡养费。但是,婆婆的儿子对婆婆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婆婆可以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
但是,如果儿媳不同意儿子给付婆婆赡养费,儿子能否直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婆婆的赡养费呢?
答案是不能。
因为,虽然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夫妻双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1066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据此可知,如果婆婆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是儿媳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儿子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儿子就可以使用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来支付婆婆的赡养费了。
儿媳赡养公婆是义务?婚姻法可不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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