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刑罚执行依法进行。根据省院关于《关于开展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书面调研的提示》的通知要求,丹凤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严格按照文件通知精神,认真开展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1.罪犯保外就医的基本情况。该院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深入龙驹寨司法所通过查阅法律文书、病例诊断资料,询问保外就医罪犯,与同级法院刑庭法官座谈。经过仔细、深入的核实,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2日,丹凤县共有保外就医罪犯6人(其中,该院审查保外就医罪犯共4人,均为丹凤县人民法院决定,2人由商州区人民法院决定,经过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审核鉴定,均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经社区矫正,刑满释放2人,继续保外就医罪犯4人)。
2.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情况。县司法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6名保外就医罪犯依法开展监管活动,以促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要求6名保外就医罪犯按时提交病情复查诊断材料,杜绝“纸面服刑”情形发生,无脱管漏管现象。
3.对提请和决定保外就医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在开展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中,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主动和法院刑庭沟通联系,了解掌握罪犯保外就医案件信息,对罪犯拟做出保外就医决定的,要求法院应当提前将罪犯保外就医的相关病历资料抄送该院征求意见,如被保外就医人员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病情检查资料等。严格审核法律文书、病情诊断资料、询问保外就医罪犯,听取县司法局对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决定保外就医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检察监督,通过检察监督,未发现县法院及司法机关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罪犯提交假申请材料,有关机关违法审批问题。
4.对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入矫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定期深入镇(街办)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通过检查司法所对保外就医人员在入矫宣告、谈话走访、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季度小结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保外就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话,进一步核实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了解被保外就医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以及病情就医等相关情况。巡回检察结束后,就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针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司法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要求司法机关立即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该院,确保刑罚执行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
5.现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没有明文规定,影响法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判定。贺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丹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技术审核,认为被审核人贺某某目前患有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的诊断成立,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丹凤县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1年,1年社区矫正期满后,根据诊断材料,再报法医学技术性审核,法医学技术审核期间势必造成罪犯脱管,既影响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又给社会带来诸如重新犯罪等不稳定因素。甚至有的法院为了省事,诸如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法医学技术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商州区人民法院直接一次性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6年,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而罪犯刘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法医学技术审核,其患有原发性肝癌、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商州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0年9月2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由此可见,即便是同一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判定都不一样。
6.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因患病收押难问题依旧个别存在。法院持生效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体检报告等材料,向看守所送押罪犯时,因罪犯书面或口头主张其患有疾病,鉴于看守所医疗条件差等因素客观存在,看守所处于监管场所安全考虑,拒绝收押患病罪犯。法院不得己就要求罪犯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病情,按程序报请上级法院开展法医学技术性审核,查明罪犯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以解决收押难。
7.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医学的复合型司法工作人员。
绝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检察官、法官办理,交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管活动。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保外就医的业务知识特别医疗专业知识更是了解不多、学习不够,业务能力、执行能力短板明显,导致工作中法律法规适用与医疗专业知识不能紧密结合,导致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质量、效率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诊断资料审查流于书面形式,再者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由于人少事多,严重影响了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质性开展。
三、今后的工作建议
8.修订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法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司法政策,情形之一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故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也就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经过科学治疗,病情逐渐康复或病情康复程度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以维护刑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故应修订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人认为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确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如此一来,便于法官判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而不是将刑期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等同或分段判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便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督促保外就医罪犯积极治疗疾病,符合立法精神,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
9.深入开展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收押难专项整治活动。
严格遵循政法教育整顿期间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收押难专项整治活动,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法院及时报请法医学技术审核,对诊断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罪犯,监管场所要依法及时收押,检察机关对法医学技术审核和收押活动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同时,公检法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由同级政法委牵头,召开“三长”办公会,协调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收押难题。切实杜绝“纸面服刑”、没病装病提交假病情诊断材料送鉴逃避刑事处罚的现象发生。
10.借助“外脑”开展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法医学培训,建立法医人才库。聘请法医实务专家定期开展基层公检法司同堂培训,特别是组织检察机关捕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刑事审判庭干警、社区矫正机关工作人员、公安局监管大队干警以及驻所医务人员开展同堂培训,学习法医学知识,提升检察监督水平,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建议司法机关积极与人事编制部门协调沟通,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人员,促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着力打造一支能力业务过硬、执法规范的正规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推动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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