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昨天,交汇点第一时间发布江苏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信息后引起广泛关注。很多读者和企业关心,江苏为何将社会保险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改为1月1日起的一整年?前不久刚刚调整了今年下半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何紧接着就调整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针对这些问题,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12月1日做了进一步解读。
问题一:为何提前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答:按照惯例,每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一般在5月份左右才能确定并公布。2023年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之所以能提前公布,是因为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未作调整,国家要求各省份从今年起原则上分两年过渡到政策规定标准。考虑到省情实际,江苏分三年过渡,也就是要通过今、明两年消化2020年上下限标准未调整的因素,从2023年起执行政策规定的标准,因此今、明两年江苏下限缴费标准增幅相对较大是正常的,也是2020年上下限标准未调整后的政策逐步回归。为了确保三年平稳过渡,江苏基于近年来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提前测算并确定了2021年、2023年的执行标准,并经国家批准先行公布了2021年的执行标准。
考虑到离2023年仅有一个月左右时间,为了便于企业和参保人员及早作出安排,也方便各地及时布置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近日江苏公布2023年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为4250元,比2021年执行的标准高450元,按下限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确实感到提高了不少,但这其中包含了要消化的部分2020年下限标准未调整因素,这也是绕不过的刚性政策要求,而且即便如此,这一公布标准仍比实际应当执行的政策标准预计低200多元,可以说这是在既定政策范围能有的最好结果。
问题二:为何改为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标准?
答:以往江苏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一般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调整。在前不久刚刚调整今年下半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后,江苏紧接着就公布了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并从明年1月起执行,这是因为,按照国家层面推进全国统筹和规范完善省级统筹的要求,我省已在逐步取消社会保险年度,实行自然年度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度计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已先后调整为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布和执行也要与此相适应,这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做法也是一致的。
我省今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原来也是要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在前期公布时我们未向前追溯,而是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这也是最后一次按原来的社会保险有关做法执行。从明年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全面实行自然年度,因此,今后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无论是事后公布,还是提前公布暂行标准,都将从1月1日起执行。最近我们公布的202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给大家造成了短时间两次上调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错觉,这其中既有今年需报国家批准公布迟的原因,也有社会保险年度向自然年度过渡的原因,特别是后一原因,还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此外,对于符合就业扶持相关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助力其持续不中断缴费。
问:我省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水平如何?
答:2021年下半年,江苏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为3800元,低于浙江省同期的下限标准3957元,与山东省同期标准3746元基本持平。目前,虽然周边省份尚未公布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但由于多数省都执行的自然年度,因此待明年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公布后,都会追溯自明年1月起执行,也就是按下限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要补申报前几月少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总体上,江苏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比较合理,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希望大家理性看待社保缴费基数的正常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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