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规定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确认了其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其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自然人不同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同步。也就是说,自然人虽然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的限制,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其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法人住所即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然人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或死亡、债务履行、司法管辖与送达等有重要意义;法人住所对其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仲裁诉讼管辖地、破产清算地等有重要意义。
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与一般情形下监护人确立的途径相区别,笔者特将一些较为特殊的监护人确立方式汇总,统称特殊监护,具体包括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公职监护、意定监护。规定这些监护制度,有助于补充一般监护规定在特定方面的不足,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体系,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较为全面的监护体系。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设立宣告失踪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无法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进而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造成与其相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解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所谓的“两户”,指我们常说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表述简练,特将二者简称为“两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多年来,其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两户”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但其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相比相差更多,不具有组织性即其中的最大区别点。为此,立法者再三斟酌,将二者作为自然人章的一节单独规定。
1460/胎儿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胎儿具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举例(民事权利能力的划分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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