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征地拆迁时,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家要征收了,现在户口上就三个人,如果这时把女婿(媳妇)加到户口里,这样是不是我们能多得一份补偿款呢?”“现在我们的孩子在外面上大学,把户口给迁了出去,这样我们的补偿款是不是会少一份呢?”
于是很多人开始担心这样的情况发生,一旦家里征收,会不会因为户口上人数少而导致补偿款比别人少很多?户口上的人数和征收补偿究竟有没有关系呢?
首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的法定标准,可以参照第19条所规定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换句话说,一般城市的房屋征收,补的是房屋面积,参照附近商品房市场价给予补偿或者就近房屋置换。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解决居住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实践中,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主要是一种福利性质的规定。
在面对人口较多,面积不大而且较为生活贫困的情形,在实际进行房屋安置时也是会予以综合考虑的。与户口有关系的是房屋的安置问题,是指可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补偿方式有三种: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农村户口与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数额没有关联。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而言,户口的作用一般体现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上。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肯定是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与我们的户口没有关系。
但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根据安置和分配方案,要看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认定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们的户口。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所以,这两项土地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有紧密联系的。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依照法律规定是要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然后下一步就是是要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来进行落实,进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有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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