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看似可以“一拍两散”了,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是约定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照样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不续签合同的赔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企业不续签合同的赔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企业不续签合同的赔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不再考虑合同条件,只要是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即使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来的劳动条件的,则这种情况下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要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意愿,也考虑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严格区分上述四种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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