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那么在年前,楹庭律师团也接到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咨询,根据被拆迁人讲,他们的房屋在被征收拆迁的规划区域内,但是拆迁方的拆迁补偿标准却很低,很多位被拆迁人一起找到了拆迁方,拆迁方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此次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还跟被拆迁人讲,所有的当地补偿标准都是执行的国家补偿标准,那么被拆迁人跟拆迁方要证明文件时,拆迁方却说这是机密文件,不能对外公开。以这些理由拒绝了被拆迁人的请求。
那么,很多位被拆迁人随后就找到了楹庭律师团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咨询,律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并且接受被拆迁人的邀请,到当地进行实地考察,随后也签署了委托协议进行维权。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好好讲一讲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问题。
此外,《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新通过的《民法典》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该条在足额前加了“及时”两个字明确要及时足额的支付,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解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的不及时支付补偿款,以及不及时落实安置房屋等等这些问题。因为有很多地方签了协议,搬迁了,拆完房子,结果补偿款拿不到。或者是约定好了,协议也签好了两年给回迁房,结果五年也回迁不了。甚至有的等了十年才回迁到自己的应有的回迁房里。
通过本次《民法典》的规定,及时地弥补了一些法律漏洞,需要大家及时关注。这些规定跟我们每一个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企业都息息相关。
第四,地方的补偿标准。比如像《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就规定了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进行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公布。
再比如,像《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二者并不冲突。
那么,拆迁补偿标准的红线是什么呢?地方政策或者是具体拆迁项目地补偿的问题及实践中确实存在的可能规定到多少钱一平米的情况。具体到每一起的房屋拆迁案件,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的标准。
至于地方政策,或者是具体的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甚至是评估报告,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征收拆迁补偿问题,都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直接按照哪个所谓的标准。要坚持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而统一的标准。虽然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但是都要遵循法律法规。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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