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饱受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等行为摧残的被征收人撑腰打气。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无疑是对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被征收人起诉维权的重大利好和支持,也是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有力震慑。以下,在明律师第一时间对新规中较为浅显且无理解上争议的内容进行解析。
司法解释对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这就是说,因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室内物品遭埋压进而毁损灭失的,由被告也就是征收方承担所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
依据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征收方有责任将被征收人的室内物品清点、登记并妥善搬离,存放至指定地点后通知被征收人及时取走。
故此,征收方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就涉案房屋中究竟有哪些物品及物品是否受到损毁进行举证。
若征收方对此无法举证,那么对于被征收人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譬如普通人家中都会有的桌椅板凳、家用电器、床和柜子之类,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但倘若被征收人提出涉案房屋内的珠宝玉石、金条、古董字画、名贵宠物、大额现金等一般家庭所没有的财物遭受了损失,则需要由被征收人进行举证,法院不会轻易予以支持。
由此看来,司法解释也是在提醒大家,家里真有金条的,要么提前转移走,要么做好拍照、视频取证,不可无依据的冲着征收方“狮子大开口”,弄得家家户户床底下藏金条。
补偿权益。
这是针对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单独规定,可见最高法对这类纠纷的重视程度。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采用的这一“全面赔偿原则”观点,与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裁判观点高度吻合,最高法的公报案例在这里展现出了持久的威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裁定书》
说白了,如果补得多,赔得反而少,那么但凡征收方长脑袋,都会倾向于选择违法强制拆除,而不是严格依法征收补偿。
相较于征收补偿,行政赔偿以征收方的拆除行为存在过错、严重违法为前提,故应当具有惩戒性。许水云案等一系列典型裁判中提及的上述赔偿原则无疑给广大被征收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给妄图通过违法强拆节约成本的拆迁方泼了一盆冷水。
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条在违法强制拆除案件中是有很大实际价值的。原则上讲,被征收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要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计算赔偿。这就明确否定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一固定不变时点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另一方面,如果案发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在短期内涨幅明显,到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时仍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的价值计算将可能导致被征收人蒙受损失。
此时,新规也规定了变通的计算方式,即“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将损失价值的评估时点调整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或者选取几个可能的时点分别评估,再取估值较高的一个计算赔偿,或者判令被告通过提供安置房的方式予以赔偿,都可算作这里的“其他合理方式”。
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确因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丧失了领取奖励金或者补助款项的机会,那么这部分费用是要算进赔偿金中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厂房、商铺等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本就在合法征收补偿的范畴之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这部分损失也应当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最高法这份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供深入解读的内容还有很多,本文仅是将其中被征收人最直观、有感的部分拎出来让大家先睹为快。具体个案中究竟能不能赔,可没有这么简单,而是要看征拆双方所提供的照片、视频、评估报告、财产清点登记记录等证据逐一进行判定。确实判定不清的,还可能基于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逻辑进行酌定。
行政赔偿案件是征收拆迁纠纷的最终环节,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性意义。被征收人切勿盲目自行提起任何程序,而是要在房屋遭强拆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全面指导下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的程序,这样才有望将最新司法解释的积极功效发挥到最大,获取本应属于我们的全面、公平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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