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物权类合同与普通合同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本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主要物权交易模式与合同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现实中的物权类合同也会涉及多种债权债务,但在本文这里先作简单化、抽象化处理,以期更方便的进行宏观合同类型分析。
物权法定,现行法律环境下的物权类别非常有限,相应交易模式也有限。但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债权意定,对应合同类型无限,当事人可以约定五花八门的债权债务。
因此,虽然律师只能掌握主要的普通合同类型,很难了解所有的普通合同类型,但对于“物权类合同类型”,却几乎应该了解所有。这样,律师就能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很快的预先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取得某一项物权”,从而能够判断这类合同是否可行。
如果某物权实际上不允许某类交易模式,也即双方不可能创设或转让此项物权,那么律师应建议停止交易,或者将合同类型由“物权类合同”调整为“普通合同”。
调整为“普通合同”时,合同的标的就不再是物权,当事人也就不能获得物权。如无特殊情形,合同仍有效,仍产生债权,但无法获得物权的对世效力。此时,这种交易模式能否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需要具体权衡分析。
例如:城里人想通过“买卖”取得农村房屋的物权(所有权)是基本上行不通的,此时只能调整为租赁或类似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物权类合同以及转让知识产权的合同,一般都涉及登记手续,不经登记,就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前者处理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后者处理物权的设立、流转问题。普通合同则主要依据合同法规则。
物权的交易模式可以简单分为“创设”和“转让”两种模式。前者是在他人物权上创设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后者则是物权的移转,转让方丧失原有物权,受让方取得物权。
【创设模式】所有权产生于事实行为,不存在当事人通过约定创设所有权的模式。
【创设模式】
【创设模式】抵押权、质押权的创设是抵押/质押人(即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债权人签约,对应“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物权交易模式及合同类型示意图
前面所说的”创设、转让”针对物权,知识产权为准物权,可适当参照以上内容,对知识产权交易模式进一步理解。
知识产权本身也不是通过合同“创设”的,但合同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如果用于担保,则合同对应“商标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
合同类型:如商标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注意:知识产权不是所有权,不能叫“买卖”,“软件买卖合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转让时,出让方会失去原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因为知识产权对应的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因而存在“许可”这种特殊合同类型,动产、不动产则不存在“许可”的说法。注意:许可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
通过上面交易模式的梳理,我们可以在合同标题、条款中对合同类型、交易模式的表述用语进行一些规范:
商品房买卖中其实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转让,但是毕竟还是以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为主,因此仍名为“买卖”。
除了所有权之外,所有权利(括债权、股权的移转)都可以使用“转让”。
如果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多项资产混合标的的移转,一般仍叫“转让”。
无论如何,只要是“转让”,都应该代表“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如果原权利人并非丧失权利,则合同类型不应该叫作“转让”。(可拆分的标的物的部分转让,对这部分转让出去的,原权利人也丧失了权利)
动产、不动产如果允许对方使用,应该是租赁、合作或更合适的类型,不应该叫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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