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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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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3: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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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喻鑫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然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喻鑫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己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5)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后果: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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