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妇女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有明确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到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都不需要缴纳个税。
那么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妇女工资如何发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微明确,产假和生育假期间企业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应该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一般情况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换句话说,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获得其中之一。已经缴纳生育保险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津贴的妇女,所在单位是不用另外发放工资的,也就不涉及个税;只有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给从业妇女。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形中也有特殊情况,即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来说,王女士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生育后申请生育津贴,因王女士单位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故王女士每个月可以享受5000元生育生活津贴。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王某每月20000元的工资标准补发待遇。
那么,公司补差或者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需要支付员工产假工资,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税吗?上海市税务热线回复财税〔2008〕8号文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即生育妇女按照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不缴纳个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部分需要按照工资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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