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如果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与是否代缴社保无关.
1、劳务报酬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 扣除800后20%计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计算.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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