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15年5月6日双方进行对帐,被告B公司尚欠A公司模具款612200元。后被告B公司已偿付模具款150000元,尚欠模具款462200元未付清。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投资开办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嫌疑。A公司依法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偿债付息,C公司在抽逃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B公司供制作泡沫塑料用模具。原告向被告B公司交付模具后,被告B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模具款。2015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进行对帐,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模具款612200元未付清。双方同时在对账单中签字盖章确认。事后,被告B公司仅偿付原告模具款150000元,尚欠462200元货款未及时付清,致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B公司系于2012年6月8日由M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被告B公司原股东吴XX货币出资额1125000元;张XX货币出资额1125000元;周X货币出资额1625000元;扈XX货币出资额1125000元,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000元。2013年5月8日被告B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吴XX、张XX、扈XX公司各22.5%股权分别以11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C公司。被告C公司在被告B公司出资额为3375000元,周X出资额为1625000元。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X。2014年7月10日,被告B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周X将拥有的32.5%股权即以人民币1625000元价额转让给被告C公司,被告B的股东为被告C公司,出资额为货币出资5000000元,持股比例100%。
原告以怀疑被告C公司抽逃注册资本金为由申请法院对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000元是否抽逃进行调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C公司在不足注册资本金2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被告B公司应偿付原告A公司模具款462200元。被告B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462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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