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都是典型的
因此可得知,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行为,是具有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三大方面作出区别。
一、是否具有
行政许可是赋予了被许可人某种当事人本来并不享有和拥有的权利,允许被许可人自由实施某种行为,可以理解为权利是“从无到有”;行政确认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评判和宣告,实际上并未创设新的权利,即便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仍是存在,像婚姻登记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确认。因此,在判断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某种证书、证明之类的行为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赋权性是衡量行为性质的一个关键所在。
二、是否具有
行政许可事实上是面向未来的赋权性的行政行为,也就是使得被许可人有资格去从事或者经营某项今后的某项活动;行政确认是对以往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加强和巩固,即是对过去的确认。从时间节点的辨别也是两者的重大差异之一。
三、是否具有
责任性,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意味着就没有被行政主体赋予其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若是当事人从该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确认则是相反,即便当事人的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机关的确认,进行该行为的,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总结而言,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包括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是什么(行政确认的法定程序)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34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