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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是什么(行政确认的法定程序)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29 0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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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都是典型的

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管理中很容易出现混淆。在作出区别之前,首先搞清楚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

行政职权

,针对

特定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

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

权利和义务

单方

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因此可得知,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行为,是具有

可诉性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在没有被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之前,是处于被禁止的状态,如果当事人从事了该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

认定

,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誓该效力的行为。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三大方面作出区别。

一、是否具有

赋权性

行政许可是赋予了被许可人某种当事人本来并不享有和拥有的权利,允许被许可人自由实施某种行为,可以理解为权利是“从无到有”;行政确认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评判和宣告,实际上并未创设新的权利,即便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仍是存在,像婚姻登记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确认。因此,在判断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某种证书、证明之类的行为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赋权性是衡量行为性质的一个关键所在。

二、是否具有

溯及力

行政许可事实上是面向未来的赋权性的行政行为,也就是使得被许可人有资格去从事或者经营某项今后的某项活动;行政确认是对以往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加强和巩固,即是对过去的确认。从时间节点的辨别也是两者的重大差异之一。

三、是否具有

有责性

责任性,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意味着就没有被行政主体赋予其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若是当事人从该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确认则是相反,即便当事人的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机关的确认,进行该行为的,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总结而言,

权利的“无中生有”

是行政许可,

事实的“本来就有”

是行政确认,这样一来,两者的判断就变得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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