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爆炸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爆炸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爆炸手段;④预备爆炸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爆炸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作案工具种类(①爆炸物:炸弹、地雷、手榴弹、手雷、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化学炸药等;②起爆器: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③自制爆炸装置: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④其他易燃易爆物;⑤遥控装置)。
(4)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作案工具的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5)作案手段(①直接安置、投郑爆炸物;②遥控爆炸;③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等高压设备发生爆炸;④点燃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爆炸等)。
(6)爆炸点的具体位置及爆炸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7)爆炸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8)爆炸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10)爆炸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11)爆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爆炸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爆炸点及爆炸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爆炸残留物、其他现场遗留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运输爆炸物及装置的车辆;②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
(5)现场遗留的毛发、爆炸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票据、出入库单据等。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爆炸物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1.现场勘查笔录(爆炸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爆炸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爆炸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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