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
亲属为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血缘关系中包括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与侄、甥之间为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
“直系”“旁系”的“系”指亲系,亲系指亲属间的联系脉络。
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我国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使用“近亲属”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界定宽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围。民法典本条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石宏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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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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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二)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三)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四)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
婚姻法属于那个法律,婚姻法属于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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