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6月5日,YK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杨鼎天带领刁德春、何晨光等五名干警到北京负责押解涉嫌诈骗的网上逃犯盛丹柏回YK。当时任支队政委的徐炳强同去北京办个人事情,在办完个人事情后,与司机张岩也参与押解工作。2007年6月6日从北京警方接到盛丹柏回其公司筹款返赃,到达公司后,徐炳强跟随盛丹柏进入会议室,对其进行监控;刁德春、何晨光在公司内部进行监控;杨鼎天等其他干警在公司门口盯防。当日午间,徐炳强决定,其本人与刁德春、何晨光在盛丹柏所属公司继续负责看守盛丹柏,杨鼎天等其余五人出去吃午饭。杨鼎天等人走后,徐炳强继续负责监控盛丹柏,刁德春、何晨光主要负责守住公司门口。在此期间,刁德春离开公司去银行存扣押的四十五万元赃款,而一直准备脱逃的盛丹柏趁徐炳强、何晨光疏于看管之际,从公司会议室走出逃走。2008年11月20日,盛丹柏再次被北京警方抓获,并被YK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盛丹柏涉嫌诈骗一案侦查终结,盛丹柏涉嫌诈骗五百余万元人民币。另查,盛丹柏于2009年12月经YK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营刑初一字第39号因诈骗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炳强、刁德春、何晨光,身为押解犯罪嫌疑人盛丹柏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因其疏忽大意,致使犯罪嫌疑人盛丹柏脱逃,犯罪嫌疑人盛丹柏已被YK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判决:
一、被告人何晨光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徐炳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刁德春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三上诉人对于嫌疑人盛丹柏的脱逃是否存在过失,是认定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三上诉人在同行五人外出用餐时仍在办公区域内对盛监管,对监管力量薄弱,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盛的脱逃,三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嫌疑人盛丹柏再次被抓获后经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造成严重后果。上诉人何晨光对于盛的脱逃,与其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具有因果关系,但其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何晨光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何晨光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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