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左右,刘备与广西某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接手广西某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担任桂林分公司负责人,开展经营活动。桂林分公司无土地及房地产评估及资质,由刘备负责承揽桂林地区的业务,制作土地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后报广西某某公司审核,最终由广西某某公司审核通过后盖章出具报告。
2012年至2015年间,刘备按照当地多家房地产公司及银行要求,擅自违规提高土地评估价值,直接授意桂林分公司的技术员按照预计贷款金额倒推土地评估价值,先后制作了9份土地估价报告,供相关房地产公司累计向银行贷款6.9亿,收取评估费用39.5万。
刘备在经营桂林分公司过程中,为贪图方便及不向广西某某公司交纳评估提成,瞒着广西某某公司,通过电脑图形软件截取复制“广西某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套印在桂林分公司制作的10份评估报告上,提供给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其在某某银行贷款评估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伪造公司印章罪中,被告人刘备出具的评估报告需要到南宁某某公司盖章并缴纳相应比例提成后才能生效使用,被告人刘备为避免向广西某某公司缴纳提成及贪图方便,自行伪造公司印章并用于评估文件,该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具有主观上的重合,不属于牵连行为,应分别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刘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备违法所得三十九万五千元。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及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2,行为人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
3,情节严重。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及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2,行为人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3,该失实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
4,造成严重后果。
中介组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组织。
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组织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质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劳动仲裁无赔偿,劳动仲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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